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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的根源及完善

  

  与货币法制出现缺陷的四种情形相似,反商业贿赂法制的缺陷亦可能相应地出现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政府故意不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律,或者即使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律,其目的也不过是搪塞社会舆论,而故意使立法不周密、不严格,从而为政府及其官员的商业贿赂寻租开方便之门。第二种情形是政府并非故意以商业贿赂寻租谋取私利,但政府对各种市场竞争行为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误把商业贿赂视同正当竞争,甚至误认为商业贿赂乃市场经济的必要“润滑剂”,是一种“良币”。这时政府当然不会制定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从而放纵了商业贿赂行为。第三种情形是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而且政府认识到商业贿赂与正当竞争的差异,但对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却认识不足,以为商业贿赂虽然有害但危害性不大,不值得耗费政府资源去打击,所以政府不制定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或者虽然有法而不严格执行。第四种情形是政府对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充分,也愿意制定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但政府对商业贿赂的主体、客体、方式、手段等了解不足,对于如何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认识不清,导致其所制定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不周密、不严格,在实践操作中漏洞较多,给贿赂行为有可乘之机。


  

  上述四种情形都可能导致一个国家反商业贿赂法制的缺陷,而有缺陷的反商业贿赂法制必然会给商业贿赂充斥市场提供生存的空间,所以说,一个国家要实现周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制就必须完全排除上述四种情形。但是要达到这一要求却并非易事,因为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必然具有一致性,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背离的情形经常发生,当一个国家的政治不够清明时,政府及其官员都会较多地存在权力寻租的利益需求,而政府及其官员在法制的生成中居于某种主导性地位,他们可以操控法律内容的立、改、废及法的执行,所以当政治不够清明时,反商业贿赂法制必然缺失或漏洞百出。由于许多国家的政府及其官员是在复杂的社会利益纠葛与党派矛盾中产生的,奢望政府及其官员完全舍弃阶级、党派、官僚团体的私利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高度的政治清明很难实现。因此,在许多国家,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制的政治基础是不坚实的。即使在一个国家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制的政治基础坚实的条件下,政府要想制定周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特别是在法制、文化和市场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发展中国家,许多落后的法制观念、经济观念、社会文化观念、道德观念等彼此纠缠在一起,政府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受到各种落后观念的牵制,因此,政府认识商业贿赂与正当竞争的关系、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方式方法等都表现为缓慢的渐进过程,许多时候都很难取得认识上的突破。而商业贿赂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多变性也增加了政府认识的难度,商业贿赂涉及贿赂手段、主体、客体、行为人主观方面、贿赂方式等诸多问题,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政府在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认识有所欠缺都会导致反商业贿赂法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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