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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的根源及完善

  

  正因为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对正当竞争的“比价”较高,导致了商业贿赂“流入”和充斥它们的市场,从而使这些国家成为商业贿赂“密集”的区域;相反,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因商业贿赂对正当竞争的“比价”较低,商业贿赂必然“流出”,从而使这些国家成为商业贿赂“稀薄”的区域。基于同理,跨国公司倾向于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使用商业贿赂手段,而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正当竞争手段;它们把先进的技术、高品质的商品和优良的服务投放在反商业贿赂法制严格的成熟市场,而把陈旧的技术、劣质的商品和优厚的贿金投放在反商业贿赂法制有缺陷的不成熟市场。这种差别要素组合策略的诱因是两类市场的法制差异,这两种要素组合对于他们而言都是明智和最佳的选择。


  

  借助格雷欣定律我们可以清楚地揭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多发的原因,即是各国反商业贿赂法制存在差异性。同样地,借助格雷欣定律我们还可以揭示导致各国反商业贿赂法制差异性的原因。格雷欣定律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货币法制可能存在缺陷从而使某些货币成为“劣币”,那么,货币法制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缺陷?考察历史上劣币驱逐良币的案例可知,货币法制发生缺陷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政府故意降低成本发行“劣币”以求不正当地增加财政收入。如在我国历史上,西汉自武帝以来通行五铢钱,货币体系运行平稳,西汉末年起王莽政权则四次进行币制改革,每次都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发行劣币,以其第一次币制改革为例,王莽于居摄二年(公元7年)五月于五铢钱外增加发行三种新的高值货币—错刀、契刀和大钱,每种货币的含铜量相差不过数倍之内,虽然错刀表面有少量黄金错纹,但黄金含量有限,并不足以对错刀的实际价值产生以百千倍计的巨大影响,法令所规定的错刀对五铢钱的比价却为1:5000,而当时一万个五铢钱价值为一斤黄金,这意味着一个错刀的法定价值高达半斤黄金;[12]美国1965年发行新版半美元的行为也属于此类情形。第二种情形是政府并非故意发行劣币,但政府存在对货币实际价值认识不清的过失,所以错误地把劣币视同良币。比如铸币的实际价值是随着金属市场供求形势发展而变化的,但货币法令却忽略了铸币实际价值的变化,如美国1792年货币法令规定银币对金币的铸造比价为15:1,但在1795年后金币与银币的实际价值对比发生了变化,导致银币成为“劣币”,即属于此种情形。第三种情形是政府认识到劣币与良币的差异,但对于劣币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以为劣币虽然有害但危害性不大,不值得耗费政府资源去打击,所以听任劣币流通。如法律默许残币流通并且政府在征税等公共缴款活动中按照面值接受它们,从而导致不诚实的人们越来越多地切割蚕食良币而使之变为劣币。第四种情形是政府并没有发行劣币,也认识到劣币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如何有效打击劣币来源认识不清,结果是货币法制颁而不行,劣币流通禁而不止。比如,相对于官铸货币而言私铸货币是劣币,中国古代历朝都严禁民间私铸货币,但却多次发生私铸货币泛滥的情况,即属于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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