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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的根源及完善

  

  法制给商业贿赂行为施加了风险,其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严厉的罚款、市场禁入、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等处罚措施,也就意味着商业贿赂行为的成本增加了。即使商业贿赂行为未被发现或查处,公司也会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遮掩以免其暴露,这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成本。由此可见,当法律风险而导致的成本增加达到一定程度时,商业贿赂行为的低成本特性就不复存在,也就失去了它的竞争优势。因此,以法制手段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同样,如果我们把格雷欣定律放在开放的国际经济条件下考察就会发现,当金银两种货币的法定比价在不同国家有不同时,就会导致一种货币集中流向某一国家而另一种货币流向其他国家,即币种的国际区域分布出现了不均衡。19世纪上半叶,美国的经历为格雷欣定律导致币种国际区域分布不均衡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证:美国在1792年实行的货币法令规定银币与金币的铸造比价为15:1,但在1795~1833年,国际市场上银与金的实际价值比是15.6:1,法国在1803年规定银币与金币的铸造比价为15.5:1。这一国际条件,使银币在美国成了劣币而金币成了良币,于是,白银从国外大量流入美国,而金币则从美国大量输往外国,美国几乎成了事实上的单银币国家。[10]


  

  我们可以比照上述币种的国际区域分布不均衡来解释为什么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更多地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正如上例中不同国家法令所规定的银币与金币的比价不同一样,不同国家给商业贿赂施加的法律风险不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成本不同,就相当于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商业贿赂与正当竞争的“比价”是不同的,由此导致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在世界各国之间的差异很大:一些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缺乏认识等原因,某些商业贿赂行为被视为合法的或至少是不明确违法的市场“润滑剂”,[11]跨国公司的商务人士与这些国家的政府官员打交道时请客送礼或出钱、出费用被视为常规,虽然其他一些商业贿赂行为可能被规定为违法,但是查处不严或处罚很轻;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法制则周密严格。即使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国的政治基础、市场体制等存在很大差异,相应的反商业贿赂法制的差异也很大,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制十分薄弱。可以说,越是反商业贿赂法制较为薄弱、对商业贿赂行为较为宽容或默认的国家,其潜在的受贿者越是把商业贿赂寻租视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他们整体上对商业贿赂的“期待”程度就越高,商业贿赂对正当竞争的排挤能力也越强,其效果是商业贿赂对正当竞争的“比价”较高;而在那些反商业贿赂法制严格、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惩不贷的国家,由于接受贿赂很有可能遭受举报和严惩,市场整体上对正当竞争手段的看重程度较高而对商业贿赂较为轻视,商业贿赂对正当竞争手段的排挤能力较弱,其效果是商业贿赂对正当竞争的“比价”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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