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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的根源及完善

  

  如此严峻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现实凸显出这样一个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以友好、积极的建设性态度欢迎跨国公司的投资及贸易活动,但许多跨国公司却以商业贿赂为手段开拓市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从道德范畴看,出现商业贿赂行为是因为跨国公司商业道德出现了偏差,如果其能很好地进行自我道德约束,那么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依此逻辑,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跨国公司一定是一个不道德的企业,而一个注重自身道德形象的企业不可能实施此等行为。在一个没有对外开放的封闭的国内法制环境中,这种道德推理或许令人信服,但在一个开放的国际经济法律环境中,此问题却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其实,除了商业道德水平外,一国的法制环境对企业的商业表现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事实上,跨国公司在各国市场上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范围与频率差异很大,如许多跨国公司在反商业贿赂法制完备的发达国家基本不使用商业贿赂手段,而在反商业贿赂法制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却常常曝出贿赂丑闻。这种情形无疑使得仅局限于道德范畴的推理并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找出一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的根源无疑可为完善治理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商业贿赂行为找到一条可行的路径。


  

  二、跨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根源之格雷欣定律分析


  

  笔者认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追究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的根源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作为货币流通的经济法则,格雷欣定律[9]又被称为“劣币驱逐良币”,指的是如果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名义价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实际价值较高的货币(即良币)必然退出流通,实际价值较低的货币(即劣币)则充斥市场。后来人们进一步发现,该定律不单单适用于货币领域,它在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人们用这一定律来泛指在一定条件下实际价值不高的东西会把实际价值较高的东西挤出市场,如盗版软件对正版软件的排挤、贪官对清官的排挤,等等。


  

  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根本原因在于劣币和良币的铸造成本不同而购买力(或支付力)却相同,由于使用劣币的成本较低,人们倾向于单纯使用劣币而将良币改作它用,可以说劣币驱逐良币是合乎理性逻辑的,是一个具有负面性的市场经济自然法则,也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固有缺陷,它不可能自发地从市场经济中消失。所以只有通过法制的手段来增加劣币的成本或禁止其流通,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缺陷才能被克服。类似的问题在市场竞争领域同样存在,如在市场上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它与正当竞争手段互争高下,这与货币体系中劣币与良币共存的局面是相同的。与正当竞争手段竞争效果相当的贿赂手段其成本往往大大低于前者,正如在货币流通中人们倾向于使用低成本的劣币一样,人们在市场竞争中也会倾向于使用低成本的贿赂手段。两者的可比性使得我们可以借用格雷欣定律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分析,即商业贿赂之于正当竞争手段而言是为“劣币”,而正当竞争手段是为“良币”。商家或者把金钱用于商业贿赂,或者用于技术研发、提高服务质量等,这都可视作是一种投资行为,而投资的目的不外乎是攫取利润,如果法制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不加禁止或者禁止措施不得力而使其留有生存空间,那就会使得商家更倾向于使用低成本的竞争手段。因此,借用格雷欣定律分析商业贿赂问题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们从中可以认识到商业贿赂这种劣质低成本竞争手段的滋生和蔓延是市场经济固有缺陷的必然结果,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因此不可能依靠包括企业道德自律在内的自发性市场力量去消除它。也就是说商业贿赂发生于市场之内,而克服它的力量却在市场之外,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对商业贿赂行为加以禁止或通过严厉的惩罚增加其成本才能杜绝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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