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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的根源及完善

跨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缺陷的根源及完善


程宝库;孙佳颖


【摘要】为何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商业贿赂行为较少,而在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行为较多,格雷欣定律可以解释其中的规律性,即发展中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法制缺陷是导致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既然商业贿赂行为不可能自发地从市场上消失,那么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制就是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必由之路。就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而言,我国应首先完善母公司作为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格雷欣定律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


  

  跨国公司在海外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由来已久。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要求跨国公司遵守商业道德杜绝贿赂行为的呼声逐渐高涨,联合国在1982年起草完成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第20条就明确要求跨国公司杜绝贿赂行为,[1]但这只是代表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行为的道德呼吁,并没有成为跨国公司自我束缚的绳索。此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活动有增无减。到上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是公认的普遍现象,正如经合组织(OECD)在1997年11月21日通过的《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中表示的:“行贿行为已是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包括贸易与投资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引起了道德和政治方面的严重忧虑,破坏了良好的管理与经济的发展,扭曲了国际竞争条件。”[2]


  

  此外,还有一个颇值得关注的现象,那就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频率要比发达国家高得多,从美国司法部网站所公布的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案件可以发现,有2/3以上的案件都发生在发展中国家。[3]中国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发生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亦相当突出,其贿赂规模之大、金额之巨、牵涉人员之多、受贿官员地位之高、危害后果之重都让人吃惊。例如,2003年11月7日,云南省外经贸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因受贿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向他行贿的是国际连锁企业沃尔玛旗下企业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4]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天津德普公司的犯罪信息声明,认定天津德普公司在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某些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5]2006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中国建设银行前董事长张恩照15年有期徒刑,判决书表明,张恩照受贿案涉及IBM等公司通过中间人行贿;[6]2007年1月19日,上海市告破一起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涉案企业包括麦肯锡上海公司、麦当劳中国公司、捷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ABB中国公司、上海ABB公司、富士施乐、惠尔浦等知名跨国公司;[7]2008年12月15日,德国西门子公司在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接受了与其商业贿赂有关的4项案件审理,根据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震惊国际社会的西门子全球腐败案已经牵涉到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各个业务领域,西门子交通、西门子中国输变电集团和西门子医疗集团皆有在华行贿行为,西门子在华行贿金额高达6140万美元,行贿对象涉及多个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等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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