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进路

  

  当然就像其他非刑罚方法与刑罚应该有序衔接、协调运行一样,改造后的劳动教养也存在着与刑罚的衔接、协调问题。为此建议:将劳动教养从目前的剥夺自由改为不完全剥夺自由的半开放、半监禁的教养处遇方式,同时期限缩短为6个月以下。经过如此改造后的劳动教养并不会与刑罚抵触。因为改造后的劳动教养的期限,虽然依然长于不足6个月的拘役,但是其执行方式与拘役不同,劳动教养并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劳动教养的严厉性虽然重于非监禁刑,但是因其适用对象、功效与非监禁刑不同,两者不能完全地同日而语。


【作者简介】
郑丽萍,单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注释】参见陈兴良:《刑罚改革论纲》,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78页。
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4页。
参见乌杰:《系统辨证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罗杰·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参见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非刑罚化在理论界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理解。狭义的非刑罚化是指以非刑罚方法代替刑罚。广义的非刑罚化除此之外,还包括把轻微的犯罪从犯罪的范畴中排除,即包括非犯罪化。本文的非刑罚化是指狭义的非刑罚化。非刑罚化在理论界实际上还有一种理解,是指非监禁化,即对罪犯不处以传统的监禁刑而处以非监禁刑。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罚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
参见前注,陈兴良文。
刑法68个死刑罪名中,有44个属于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参见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参见邓文莉:《“两极化”形势政策下的刑罚制度改革设想》,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19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15页。
截止《刑法修正案(六)》,刑法共有罪名435个(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9个罪名,因此现行刑法共有444个罪名。
关于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在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两种方式说”。认为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处和并处两种。第二,“三种方式说”。认为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选科和并科三种。第三,“四种方式说”。认为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选处、单处、并处和并处或单处四种(参见孟庆华:《罚金刑的适用方式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6期)。笔者赞同“三种方式说”,这是因为:其一,选处罚金在刑法的规定中是实际存在的,如《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定刑的规定。其二,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的方式,实际上不过是并处罚金和选处罚金的一种运用方式,最终结果或者是并处,或者是选处,两者必居其一,因此不是一种独立的罚金刑适用方式。
参见李洁:《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方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期。
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是以并科为主,选科为辅,没有单科的规定。
前注,陈兴良文。
死缓在中国刑罚体系中不属于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死刑执行的一种方法,但实际上却发挥着类似刑种的作用。
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参见陈灿平:《非刑罚处罚措施新议》,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
具体内容见拙作:《死刑司法限制之实体路径》,载李洁等主编:《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4-961页。
参见马长生许文辉:《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兼论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及衔接》,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参见杨凤宁:《走向非监禁刑:从世界刑罚趋势看我国刑罚改革》,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6期。
参见林亚刚、周娅:《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参见姜涛:《刑罚轻缓化与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