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进路

  

  (2)剥夺资格。目前中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而由于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因此,剥夺政治权利是唯一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资格刑。对于某些性质的犯罪人适用剥夺一定有针对性资格的刑罚,可以在不监禁的情况下,达到十分有效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目的。因此,建议在保留现有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基础上,增加禁止从事一定职业,剥夺荣誉或称号,剥夺监护权,剥夺与公共部门签约权等资格刑,对于单位犯罪还可增加停业整顿,刑事破产。


  

  以上增加的社区服务、剥夺资格刑罚,社区服务应作为主刑位列于管制和拘役之间,适用于判处管制过轻,而又不必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剥夺资格刑应作为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将罚金易为主刑并引入罚金易科制度


  

  罚金在中国的地位和适用现状,与罚金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所能发挥的既能摒弃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又能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治,达到预防犯罪的效应,极不相称。因此,应扩大罚金的适用。为扩大罚金的适用,应将罚金上升为主刑,同时引入罚金易科制度作为罚金执行的后盾。


  

  罚金易科,是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为保障罚金的有效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虽然罚金的适用比例很小,但是执行难却同样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因此,在将罚金易为主刑,扩大罚金适用范围的同时,必须引入罚金易科制度,只有这样,扩大罚金适用范围的构想才切实可行。罚金易科,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易科方法:对于因家庭贫困、失业、遭遇重大灾祸等原因而导致确实无能力缴纳的,可以将罚金易为社区服务;对于虽有缴纳能力但却不愿缴纳的,可以将罚金易为自由刑。关于罚金易为自由刑的问题,广为很多人所诟病。对其最大的指责是“以钱赎刑”,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事实上,钱款一旦被定位为“罚金”,就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金钱,而是作为刑罚而存在。罚金与自由刑作为刑罚家族的成员,其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了立法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欲通过适用刑罚而恢复社会秩序,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而以钱赎刑的本义是犯罪人在被判处自由刑之后,向有关当局交纳一定数额金钱,避免实际服刑,也就是用钱赎自由刑。[26]因此,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根本区别。


  

  (四)扩大非刑罚方法的适用


  

  非刑罚方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与当今国际社会非刑罚化的刑罚改革趋势不相适应,也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刑罚资源,集中惩治和预防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因此,应推进中国的非刑罚化改革,扩大非刑罚方法的适用。扩大非刑罚方法的适用,可以通过细化刑法中有关非刑罚方法的规定和劳动教养非刑罚方法化的方式实现。


  

  1.细化非刑罚方法的规定


  

  刑法对非刑罚方法的规定,除了简单笼统地规定其适用对象外,无其他任何细化的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反映了立法者自身对非刑罚方法的轻视,不利于非刑罚方法的适用。因此,建议在刑法中以专门一章或一节的形式,或以统一专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各种非刑罚方法的适用予以细化规定。如规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后,应当记录在案,以便查证。人民法院在责令行为人具结悔过后,对悔过书应当予以保留,归档或复印后交给行为人所属单位、居(村)委员会和所辖区的派出所及其他有关单位。人民法院应将行为人道歉内容、态度记录在档,并复印后交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使其得到精神上的弥补。[27]对精神障碍者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治疗费用由国家负担等。


  

  2.劳动教养非刑罚方法化


  

  劳动教养是现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留之“如鲠在喉”,弃之又犹为可惜的一项行政强制方法。劳动教养一方面在实践中,在维护社会治安、有效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本身设计的天然的缺陷,饱受国内外诟病。理论界对劳动教养的抨击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或处罚,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合法性甚至合宪性的危机。其二,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过于宽泛和笼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三,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缺乏基本的权力制约和程序保障。其四,适用期限过长,严厉性甚至超过了刑罚。由于劳动教养存在着如上显而易见的严重缺陷,劳动教养何去何从,便成为当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亟需研讨和抉择的迫切问题。笔者认为,鉴于劳动教养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实际功效,不应废除劳动教养,应在保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造。具体设想是: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使其正式正名为刑法规定的非刑罚方法。劳动教养纳入刑法后,作为刑法规定的非刑罚方法,其适用对象应是那些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此劳动教养发挥的功效,实际上类似国外非刑罚方法中保安处分的功效。如此设计,一方面使劳动教养并入了法治的轨道,有了严格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保留了劳动教养预防犯罪方面的功效,弥补了中国刑法中类似国外保安处分的措施十分有限,难以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缺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