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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进路

  

  (二)重构自由刑


  

  中国的死刑适用虽然是世界上是最多的,但是自由刑与其他不少国家相比却显得过轻。如美国存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数罪并罚时刑期没有最高限制。法国刑法规定,“有期重惩役”的上限为30年。西班牙刑法规定,“长期监牢”的上限为30年。意大利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上限为24年,具有一项或数项加重情节或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0年;当对于数罪中的每一项犯罪均应科处24年以上有期徒刑时,适用无期徒刑。波兰刑法规定,最高有期监禁为25年。瑞士刑法规定,“重惩自由刑”的最高刑期为20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时,可延长为终身刑。澳门刑法典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为25年,在例外情况下最高可达到30年。


  

  中国刑法中自由刑过轻,主要是由于有期徒刑刑期过低造成的。正是因为有期徒刑刑期过低,造成了死缓、无期徒刑的“相对短期徒刑化”,[24]造成了死缓、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生死两重天”的巨大差异。因为依据减刑、假释制度的规定,死缓、无期徒刑最终实际上基本都归为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死刑的限制并非独立的问题。为了使死刑限制成为现实,为了死刑限制后依然能够保持刑罚必要的惩罚、威慑作用,也为了死刑限制后刑种之间能够合理、有序地衔接,应当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并在此基础上对死缓、无期徒刑中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相应地调整。具体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提高到30年,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5年。相应地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30年以上3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少在关押20年以后才可假释,减刑后关押期限也不应少于20年。此外,当死刑的适用得到极大的限制,如仅限于适用危害他人生命的极少数犯罪后,还可考虑对极少数屡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重罪的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设置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为了使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适用,除了在实体上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外,在程序上可以规定: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经过上述调整后,可能带来的问题是:监狱内关押人数增多,国家在监禁方面的经济投人增大。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实行“轻者更轻”的策略加以解决。具体建议是: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尽量不判处短期自由刑,而判处非监禁刑;对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尽量适用缓刑。


  

  (三)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非监禁刑无论在中国立法还是在司法中,适用范围都是极为有限的。这与现代刑罚理念及刑罚发展趋势不相符合。因此,应改变中国现行刑罚结构中非监禁刑所占比例过少和地位过低的状况,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具体构想是:


  

  1.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


  

  在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非监禁刑或非监禁措施的种类繁多。如意大利刑法中规定的非监禁刑或非监禁措施包括五类:①主刑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罚金和罚款。②附加刑中的非监禁刑,包括三小类:第一类是针对重罪的非监禁刑,包括褫夺公权,禁止从事一定职业或技艺,法定禁治产,禁止担任法人或企业的领导职务,剥夺与公共行政部门签约的权能,剥夺或停止行使父母权。第二类是针对轻罪的附加刑,包括停止从事一定职业或技艺,停步担任法人和企业领导职务。第三类是针对重罪与违警罪共同使用的附加刑,即公布刑事处罚判决。③民事制裁,包括返还和赔偿损失两种。④保安处分。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人身保安处分,有监视自由,禁止在一个或数个市镇或一省或数省逗遛,禁止去酒店和出售含有酒精饮料的公共店铺,将外国人驱逐出境。第二类是财产保安处分,包括交纳善行保证金和没收财产。⑤其他非监禁措施。包括交纳保证金,缓刑,假释,大赦,特赦,司法宽免等。[25]多样的非监禁刑种类为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提供了基础。因此,中国刑法欲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首先应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增加如下非监禁刑:


  

  (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刑罚方法,其内容是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从事一定的无偿劳动。这种处罚方式由于既尊重了罪犯人格尊严,又促使罪犯增加了社会责任感,被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刑法所采纳。借鉴国外有益的成功经验,建议中国刑法增加社区服务刑,其适用对象可以是未成年犯、偶犯、初犯、轻罪犯和过失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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