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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进路

  

  国际社会的上述刑罚发展态势,对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作为一个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国际化、越来越趋向文明的国家,我们显然无法否认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无法掩盖人权、人道彰显的人性的光芒。人类社会的发展也面临着共同的挑战。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西方国家社会发展中所遭遇的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日益突出的问题,也是中国当下所面临问题;西方国家刑罚发展中所面临的“困惑”与“无奈”,也是中国刑罚发展的“困惑”与“无奈”。因此,西方国家对犯罪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方法,在“困惑”与“无奈”中依然前行的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势,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价值。


  

  对刑罚发展“趋势”的借鉴不同于单一刑种的借鉴,可能涉及到刑罚的总体调整。刑罚总体调整必须有总体性思路,也就是系统性思路。单一刑种的改革恐怕既难以撼动中国刑罚总体的现实状态,也会造成刑罚与刑罚之间缺乏有序、合理的衔接。


  

  2.刑罚内在的结构缺陷


  

  刑罚结构是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和排列顺序,其中比例关系是最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刑罚结构轻重的总体性质。以死刑、自由刑、非监禁刑在刑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标准,人类社会刑罚发展存在着五种不同的刑罚结构:一是以死刑为中心(或以死刑、肉体刑为中心);二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三是以自由刑为中心;四是以自由刑、非监禁刑为中心;五是以非监禁刑为中心。以死刑为中心或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属于次重刑结构;以自由刑、非监禁刑为中心属于次轻刑结构;以非监禁刑为中心属于轻刑结构。刑罚结构的轻重反映了一个社会对犯罪态度的差异,也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差异。当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刑罚结构基本处于第四种或由第四种向第五种发展阶段。


  

  中国目前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从世界范围内看属于重刑结构,甚至超重刑结构。[10]这是因为:其一,保留并广泛适用死刑。刑法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多达68个,这68个死刑罪名涵盖了除渎职罪以外的其他9类犯罪,其中大多数适用死刑的罪名,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不适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11]这种立法上对于死刑的偏爱,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数量的膨胀。尽管中国对于每年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并不公示于世,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却无法否认中国是世界上每年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这一事实。其二,广泛适用自由刑。刑法分则对每一种犯罪都配置有自由刑,其中配置无期徒刑的罪名有99个,[12]配置3年以上长期自由刑的罪名在刑法中占绝大多数。其三,非监禁刑在刑罚结构中占次要地位。刑法规定的非监禁刑,包括一种主刑三种附加刑。五种主刑中,只有管制属于非监禁刑。作为主刑中唯一的非监禁刑,管制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在刑法分则325个规定法定刑的条文中,可适用管制的条文有87个,仅占总数的26.7%。[13]管制在立法中的适用范围有限,在司法中由于受重刑主义影响,适用范围就更为有限,甚至几乎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据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的数字,2003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共计730355人,其中判处管制的有11508人,占1.58%。[14]有的法院连续多年都无一例判处管制的案件。除作为主刑的管制外,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非监禁刑,不仅在刑法中的地位低,适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就罚金刑而言,1997年刑法虽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外的其他7类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可以适用罚金的罪名达198个(包括单位犯罪),占刑法规定的444个罪名总数的44.5%。[15]但是与其他国家将罚金规定为主刑,并对轻罪广泛适用选科和单科罚金相比,适用范围依然存在很大差距。1997年刑法规定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并科(包括必并科和得并科)、选科和单科三种,[16]其中单科只适用于单位犯罪,对自然人犯罪则以必并科为主,以得并科和选科为辅,不能单科罚金。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中,有关罚金刑的立法方式并科只占到少数。例如,瑞士可以并科罚金刑的犯罪有19种,仅占全部可科罚金的犯罪总数的14.8%;奥地利有3种犯罪可并处罚金,仅占全部可判处罚金刑犯罪的3.8%;意大利可以并处罚金刑的犯罪有70种,占全部可判处罚金刑的犯罪的48.9%;日本可以并科罚金的犯罪只有一种;韩国可以并科罚金的犯罪有21种,也仅占全部可处罚金刑的犯罪的18%;德国现行刑法规定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才可以并科罚金;法国只有重罪可以并科罚金。[17]如果说选科或单科罚金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那么与罚金一样同属于非监禁刑的另外两种附加刑,即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适用范围的有限就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两种附加刑由于其自身刑种的设置或刑种的内容本身在刑法理论界即存在很大争议,加之其自身刑种的内容或严厉性也决定了不可能适用于多数犯罪,因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选科剥夺政治权利或没收财产的极为少见。[18]基于上述三个理由,显然无法否认中国目前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的重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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