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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进路

  

  根据系统论,刑罚结构是刑罚系统中最为重要的要素。所谓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具体来说,就是指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和排列顺序。一个国家确立什么样的刑罚结构,是与该国立法者的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的。以报应、威慑为唯一或主要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所确立的刑罚结构,必然是死刑、无期徒刑、长期自由刑等重刑在刑法结构中占主要地位;而以人道、谦抑为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所确立的刑罚结构,必然是死刑废除,重刑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轻刑占主要地位,且非监禁刑得到广泛适用。刑法结构取决于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而刑罚结构又决定着刑罚功能。根据“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论原理,轻重有序、比例适当、关系协调的优化的刑罚结构具有孤立的刑罚方法所不具有的特性,不仅能够发挥存在于孤立刑罚之中的基本功能,而且能够发挥大于孤立的刑罚方法功能总和的功能。而劣化的刑罚结构不仅不会有“增值”功能,相反还可能因刑罚与刑罚之间相互抵触或断裂,混乱无序,而使刑罚功能相互抵消。


  

  在系统论中,系统和要素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事物相对于较低一级的要素而言是系统,而相对于较高一级的系统而言,则是要素。刑罚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甚至不是最重要的手段。随着目的刑理论的发展,现代社会对犯罪的态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传统的报应理念所主导的有罪必罚、罚必当罪的观念中解脱出来,认识到“无论刑罚对已然之罪的事后报应多么公正,都不可能改变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这一事实,也不可能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恶害或者恢复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原状”,[5]因此,对犯罪需要采取多元化的刑事处遇,刑罚之外的“刑罚替代措施”的产生和发展,便是这种理论应用的结果。现代社会对犯罪的刑事控制措施除包括刑罚外,还包括非刑罚方法。刑罚系统相对于犯罪的刑事控制措施这个更大的系统来说,只是其中一个要素。对于犯罪的预防,不仅需要刑罚与刑罚之间协同作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而且也需要刑罚与非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


  

  (二)现实根源


  

  1.国际社会的刑罚发展


  

  当今国际社会的刑罚发展主要呈现三种态势:其一,严格限制直至废除死刑。根据维基百科统计的数据,截止2010年3月,在全世界197个国家中,已有95个国家在立法上废除了死刑;35个国家虽然在立法中对某些犯罪设置了死刑,但是至少已经10年没有适用死刑或者暂停适用死刑,9个国家仅保留了某些出于特殊情况的死刑(如针对战时某些犯罪)。除此以外的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都将死刑适用于谋杀等极少数侵犯生命的犯罪。如美国尚有36个州保留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中,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只有谋杀罪且必须是一级谋杀罪,才能判处死刑。日本也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日本每年最多也就执行1-2个死刑,且也仅限于严重谋杀罪。国外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是一致的。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关于《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是指“具有致死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结果的故意犯罪。”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死刑与贯彻<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含义包含着这样的犯罪应该是导致生命丧失或者危及生命的意思。在这一意义上,危及生命是行为的一种极有可能的结果。”[6]由此可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直至废除死刑,是当今国际社会刑罚发展的共同趋势。其二,刑罚两极化。在严格限制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当今国际社会各国刑罚发展呈现两极化态势。所谓两极化,即“轻轻重重”,对轻微的犯罪,包括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适用比以往更为轻缓的刑事处遇,而对于危险性大的严重犯罪则更多地、更长期地适用监禁刑。西方国家对于重罪采取“重重”的刑事政策,主要是由于当前各国犯罪问题突出,尤其是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日益严峻,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明知刑法不是对付犯罪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方法,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国家只有通过加重刑事处罚对此作出反应。因此,“重重”倾向反应了一种无奈、一种困惑、一种现实与理想的冲突。[7]西方国家刑罚发展虽然呈现两极化态势,但在“轻轻”和“重重”之间并非不分伯仲。一般认为美国的刑罚改革是“轻轻重重,以重为主”,“轻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重重”,而欧洲的刑罚改革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重重”只是对“轻轻”的一种补充。美国和欧洲刑罚改革的立足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轻缓化是当今国际社会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势。其三,犯罪非刑罚化。所谓犯罪非刑罚化,是指以非刑罚方法代替刑罚。[8]犯罪非刑罚化发展趋势的确立是新派目的刑理论对旧派报应刑理论论战的结果。在报应刑论者看来,有罪必罚、罚必当罪是应然之义。但是在目的刑论者看来,“刑罚只要是属于国家的,那就不可能是原始本能的、冲动的东西,其自身一定会具有其必要性和目的性,刑罚只有从它的目的考察,才能获得其份量和目标。”[9]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预防犯罪中,被动的、事后的、消极的刑罚所发挥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对于犯罪的预防有种种不同的方法,刑罚不是唯一的方法,因此应积极探索弥补刑罚功能不足的“刑罚替代措施”。在目的刑理论的倡导和影响下,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高度重视非刑事制裁措施和保安处分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的非刑罚化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改革的一大主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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