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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

  

  1979年《统一比较过错法案》第4条a款对分摊请求权的产生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为同一不可分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连带的当事人之间,无论判决是否已经针对他们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执行,均产生分摊请求权。该分摊请求权可以通过原诉讼或者为此目的单独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分摊请求权的基础是各方当事人,包括有过错的原告根据本法第2条决定的衡平债务份额。”根据该款官方说明,该条规定意在改变1955年《统一侵权责任分摊法案》确定的最终份额平均分摊基础,而适用过错比例基础(See NCCUSL,Uniform Comparative Fault Act,Section 4.(Right ofContribution),Commissioners,Comment.),体现了其在比较过失理论下统一各州的分摊请求权制度的意图,但因其自身被采纳的州较少而未能实现其统一目的。1979年颁布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886A条第1款的规定主导了美国普通法上分摊请求权的形成:“除本条第2、3款及第4款规定外,两人或数人就同一伤害对同一人承担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的,即便判决尚未就所有或任何其中一位执行得到满足,侵权行为人有(请求)分担赔偿金额的权利。”


  

  2000年颁布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第23条a款和b款对美国法的主流规则进行了肯定:“(a)当两人或多人对或可能对同一伤害承担责任而其中一人已通过和解或履行裁决承担他人责任时,承担他人责任的该人有权向该他人追偿责任分摊,除非该他人此前已与原告达成有效的和解、得到原告的免除。(b)有权追偿责任分摊的人可以获得不多于该人支付给原告的数额中超出该人比较有责性份额的部分。”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2002年颁布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第7条a、b两款则对共同侵权和预防第三人故意侵权连带责任的分摊请求权作出了规定:“(a)除非本条(b)款另有规定,根据本法对一方或者多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有权从另一连带责任方获得超过该方本应该负责的单独责任数额之外的超额分摊。被寻求分摊的一方并不对超过基于本法第5条决定的该方应该单独承担的金钱数量负责。(b)一方基于本法第6条(a)款第(3)项因他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被判决有责的,有向该方寻求追偿的权利。”


  

  截至到2010年3月,分摊请求权已经在包括部分废弃了连带责任的州(截至到2009年9月底,美国已经有18个州废除了连带责任而采纳按份责任,但即使在废除连带责任的州,也对故意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苛加连带责任,因此在这些州如果适用连带责任,而法律承认分摊请求权的仍然适用。SeeATRA, Joint and SeveralLia-bility Rule Reform,http://www.atra.org/issues/index. php?issue=7345,访问时间2010年3月22日。)在内的43个州得到承认,但各州采纳的方式有所不同(以下各州资料整理自:ALI,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Torts: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2000.§23 Contribution. ReportersNotes:Comment a. History.):阿肯色斯等7个州直接采纳了1939或1955年《统一侵权责任分摊法案》的做法,亚利桑那等11个州对《统一侵权责任分摊法案》进行了部分修正,爱荷华和华盛顿州采纳了1979年《统一比较过错法案》,有2个州通过判例采纳(缅因州确立的判例是Robertsv. AmericanChain&CableCo.,259 A. 2d 43 (Me. 1969), Nebraska州确立的判例是Royal Indem.Co. v. Aetna Cas. & Sur. Co., 229 N. W. 2d 183 (Neb. 1975)),爱达荷等9个州通过不同于任何统一法案的其他立法采纳,肯塔基等6个州将分摊请求权限制在判决确定的债务人之间,乔治亚等6个州仅概括性的规定了分摊请求权,交由法院确定具体规则。


  

  (三)美国侵权法上故意侵权行为人分摊请求权限制的突破


  

  与分摊请求权在过失侵权领域较为容易被普通法承认不同,美国侵权法上对故意侵权行为人分摊请求权的限制,直至最近才有所突破(SeeALI,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Torts:ApportionmentofLiability,2000.§23 Contribution. ReportersNotes: Comment .l in-tentional torts.)。《侵权法重述·第一次》和1939年《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并未涉及这一话题, 1955年重新修订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第1条c款明确规定:“因故意(蓄意或放任)( See NCCUSL,Uniform Contribution Among Tortfeasors Act(1955 Revised Act),§1.(Right to Contribution). Comment:Subsec-tion (c). Intentiona,l wilful and wanton.)导致或者助成损害或者不当致死的任何共同侵权人不享有分摊请求权。”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强调故意行为是恶劣的行为(moral turpi-tude),法院不应该帮助故意侵权人向他人移转损失,体现强烈的道德性和衡平性(See ibid,§1.(Right to Contribution). Comment,Subsection(c). Intentiona,l wilful and wanton.);另一方面通过在该款区分故意和过失,为在第2条确定责任比例时不考虑过失之间的大小,适用以平均分配为原则的“按份份额”(pro rata)提供一定的正当性(See ibid,§2.(ProRata Shares). Comment)。1979年《统一比较过错法案》考虑到当时各州对于比较过失制度仍然限于过失制度领域而未涉及故意侵权领域,未涉及该话题(See NCCUSL,Uniform Comparative Fault Act,Section 1.(Effect of Contributory Fault). Commissioners,Comment,Conduct Cov-ered. (a) Defendants,Conduct.)。而1979年颁布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886A条第3款则明确否定了故意侵权行为人的分摊请求权:“故意导致伤害的侵权行为人无请求分摊赔偿金额的权利。”与早期英国法否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的理由相同,衡平法上的“洁手原则”是美国法上始终难以允许故意侵权人之间寻求分摊的主要原因。[6]230直至2000年《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才改变了这一做法,在其第23条官方评论中特别强调:“分摊请求权并不因责任人是基于故意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而被排除。”(See ALI,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Torts:ApportionmentofLiability,2000.§23 Contribution. Comment .l Intentional t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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