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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的被害人同意

  

  (三)主导形象:紧急避险还是同意?


  

  既然推定的同意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兼具同意和紧急避险的双重特点。那么究竟哪一种是对推定的同意起主导作用的思想呢?这一点仍然需要明确说明。


  

  这里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察视角:一种观点认为,推定同意的正当化理由,以及对这种推定同意的效力进行判断的重要的,或者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是侵害行为”在本质上是否为了被害人的利益“,推定的意志只用于限制第三人过分的干预;[1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推定的同意基本上只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如果可以推测被害人在现场应该会同意的话,那么这与被害人实际上作出真实同意的情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同意被视为这种事由的主导形象。[14]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在紧急避险与同意之间,后者应该是推定同意的主导形象。


  

  推定的同意与紧急避险,尽管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但是二者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本出发点是不同的。紧急避险是一种客观的利益衡量,而推定的同意则取决于法益主体假定的意愿。推定的同意所涉及的问题是,如果法益主体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完全的认识,那么他是否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同意这个行为。下面这个例子是经常被谈到的:若病人因为是耶和华信徒而拒绝接受输血,那么,随便以病人的”真正“利益为由,不顾病人的意志,也不考察可以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的严格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就可能导致出现剥夺自主决定权这一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15]因此,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什么会符合有关人的真正利益,而是什么是他本来可能想要的,即使这些是非理性的东西。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客观的标准,尤其是一种作为大体上理性和通常的措施的判断,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是仅仅为查明个人的假定意志服务的。“[16]


  

  将推定的同意仅仅作为紧急避险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颠倒了法益主体的假定意志和利益权衡之间的关系。”有关人的假定意志不是为限制紧急状态的正当化服务的,相反,利益的权衡却是一种查明假定意志的可能的帮助手段。“[17]如果法益主体在场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只有他本人的真实意愿能够对侵犯其法益的行为作出同意与否的表示,只有他自己才是他自身相关法益的主人。那么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推定的同意当然是要从该法益主体自身的意愿去猜测,而不是抛开假定的意志,独立地去判断法益主体”真正的福利“。如果仅仅考虑一种客观的利益,那么从一开始就可能将某些被害人原本会同意的情形(比如因为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休戚相关或关系密切而同意对自己进行侵害),错误地排除在外。


  

  因此,将同意作为主导形象是妥当的。通过推定的同意而阻却违法的主导思想就在于,如果他人在需要作出紧急处断的状况下有益地行使了处分权,那么就不被认为是忽视权利人的自治,也就不构成不法,换言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毫不迟疑地作出选择,而被害人本人此时没有能力进行处理,所以,依据推定的意志由他人代为处分。在这里,被害人的”利益“不再是有关被害人本人可能会如何决断的(可反驳的)证据。[18]因此,无论是为了被害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如果能够知道或者可以推知被保护法益的主体的意志,即使这种意志是”不理智的意志“,也同样应当受到尊重。[19]


  

  当然,在推定的同意中,更看重被害人的假定意志,并不意味着客观的利益衡量就是不重要的。很多情况下,在推测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的时候,主要或者只能站在一般人的理性立场,根据客观的利益权衡,来揣测被害人的真意而行事。本文认为,以同意作为推定的同意的主导形象,只是意味着:在被害人的个人意愿与客观的利益衡量之间,存在体用之分的问题,或者说,前者才是目的,后者只是服务于这个目的的手段。因此,那种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权利人的假定意志是不重要的,完全不能依赖于对权利人会如何决定的推测“[20]的观点,在我看来,是颠倒了目的与手段,是本文所不能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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