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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器官之有偿取得

  

  (三)需要决定模式


  

  需要决定模式将死者遗体看作公共资源,由国家代表社会所有。此模式曾流行于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法律认为人的遗体属于社会资源,其处分权属于社会,不承认个人对遗体的处分权。在20世纪80年代的器官移植手术中,既不需要本人的承诺也不需要其近亲属的承诺,采取不问提供者意思的立场[7]。土耳其则做了变通规定:因意外事故死亡者,如果有病人急需移植其器官,在欠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摘取[8]。


  

  该模式具有推定同意模式的缺陷,危害却更甚一筹,其极端表现是我国对死刑犯器官的摘取。依198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并至今有效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3条,其罗列的三种供利用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中,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位列第一,这类尸体可直接供医疗、科研、教育单位使用(文本参见曲新久:《论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560-562页。2009年8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称大多数器官是在死囚被处决后从他们身上摘取的。据估计,这部分器官所占比例高达65%。)。2009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承认中国移植用器官65%取自死刑犯(MichaelW ines:ChinaAnnounces a System forVoluntaryOrganDonors,seehttp://www.china>. com. cn/international/txt/2009-08/28/content18422674.htm,2009年9月21日访问。)。他称我国正谋求建立器官自愿捐献体系,说明我国已意识到该模式的巨大缺陷。


  

  (四)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各国或间接地(赋予本人个人处分之权)或直接地(国家直接收取)规范器官这一稀缺资源在不同主体间的移转,涉及病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一般社会公众和在起着组织作用的国家等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尽可能满足器官移植的需求,并平衡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尤其是维护供体利益。这两个因素是评价器官获取模式的核心标准。捐献模式在器官获取中起主流作用,无偿取得是它和另两种模式的共同特征。这种主流地位一方面是由大多数国家采用它这一事实决定的[9];另一方面还因其较其他两种问题严重的获取模式所具有的相对优势。因此,捐献模式应对目前器官获取中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二、捐献模式之不足


  

  从上部分提出的两条标准出发,本文认为,捐献模式已在全球范围遭遇失败。现以中美这两个器官移植大国为例对此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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