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人体器官之有偿取得

  

  UAGA体现了个人对器官资源的支配,尽管只得以无偿方式为之。“1968年的《统一解剖捐赠法》似乎认为死者的身体及其部分是财产,该法是通过把控制权集中在其‘所有人’手里的方式做到这一点的。具体地说,个人有权在活着时同意死后捐赠其身体或其部分,或通过遗嘱遗赠它们。如果死者未行使这些权利,其身体随同他的其他财产在其死亡以后移转给其继承人。”[2]权利人可独立处分其器官及移转于他人,在特定情况下此等权利还可由其继承人享有。


  

  (二)推定同意模式


  

  推定同意指国家推定公民若生前没有做不愿捐献器官之表示的,都被推定为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这种推定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确认[3]。它是立法在供体“同意”的名义下通过法律拟制提升器官供给,其存在表明了供给不足的严重性。在美国的许多州,推定同意条款仅适用于处在验尸官或医疗检查人员监管之下的身体,只要验尸官未获悉死者或其家属的任何反对,就被授予了为移植目的从其保管下的尸体切除角膜或脑下垂体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此等法律实际上把这些器官当作一切人共有的物对待,一旦个人死亡,它们就为了生者的利益归属国家。”[2]许多欧洲国家采取了更具综合性的处理方式,即推定所有的尸体为公共资源且可一般性地采摘器官,除非死者通过登记明示其反对意见。如法国、奥地利、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即是如此[4]。意大利1999年4月1日第9号法律第4条虽然规定摘取器官须得同意,但同一条文接着规定“若通知了(公民)却无意愿之明确表达者,被认为同意捐献”[5]。这些国家通过限定反对意思的表达形式增加推定同意条款之适用几率。


  

  该模式具有内在缺陷,不仅违背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还危及正当程序与宗教信仰[6]。就所谓“明示反对”而言,由于相当器官来自车祸等意外事故的受害者,出于提高成功率的考虑,死者的器官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便被摘取下来,仓促之间何以探寻他们是否曾“明示反对”?美国许多州在驾驶证背后附器官捐献书的办法解决该难题,但对那些不开车的人问题依旧存在。此等推定不过是法律在“同意”的华丽辞藻下以诡计剥削死者罢了。该过程还因公权力的参与极易滋生腐败:相关人员可能为了手术的利益故意不认真探寻真意,甚至内外勾结藉此牟利(在美国就发生了验尸官与器官银行勾结,买卖以推定同意得来的角膜的丑闻。See Julia D.Mahoney,TheMarket forHu-man Tissue,Virginia Law Review 86(2000),p.18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