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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当下亟待明确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就论证的方向而言,在今天的中国,论证过程是否符合某个西方的教条不是最为关键的,如何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强化人们健康的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才是裁判者最需关切的。(2)就论证的形式而言,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如何甄别适用西方现有的各式各样高度形式化的解释学规则?如何兼顾规范分析与价值思考从而避免法学思考成为纯粹的技术分析?如何立足于现行法来运用比较法资源?等等。


  

  上述问题不容回避,其迫切性并非基于理论推演,而是因为今天的裁判者所面对的异议风险是空前的。[31]直面裁判活动的主观面向,即承认法律决定的主观性,为各种价值主张的并存提供了一个相互宽容的平台。然而,该如何对待各种价值间的碰撞呢?过去,判决只要在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得到认可即行。而当今法治事业与中国法学研究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们刚刚起步就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强大的“舆论法庭”已然出现。[32]任何法律判决或命题一旦公布于众,就要直接面对各种意见的挑战。然而,如果不改变观念,仍采用以往的方法,以各种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因素统一认识、统一裁判活动,那无异于自欺欺人。通过简单的打理把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悬置起来已经不可能,[33]而擅用权力以某种内定的方式终止议论也会使共同信念的基础越来越薄弱。“一旦法律推理以及相应的判决与市民的公正感觉或者利益要求之间相距过于悬殊,就可能出现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危机。”[34]相关共识的达成往往要依赖民众对于某个可以被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所采取的赞成或反对立场。这个批判检验过程是一个互动形态,其中的任何命题都必须接受多重偶然性考验。在一个急剧变动的转型期和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人们对于权利与规则的认识存在多类型、多层次的差异,从而使得案件的裁判面临众多的异议。也就是说,由于这种多重偶然性的存在,交往互动过程蕴涵着一种特殊且棘手的异议风险。这种异议风险始终处于在场状态,每一种异议风险都有可能引发裁判结果的戏剧性改变。有鉴于此,学界有必要对法律裁判的正当性问题作更深刻的思考。当下,有必要根据中国司法的实际,转化西方日臻成熟的裁判理论,并将其一以贯之地用于我国现行法律与法实践的研究。


  

  四、总结与拓展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整个研究方法的转向,我们可以对三种法解释论作一综述。就法律决定论和经验型案例研究而言,法律决定论试图通过制度或非制度因素来确保法的统一性,而经验型案例研究瞄准的是通过教义学的累积来获得法的确定性;法律决定论者相信法是普遍的、自明的,经验型案例研究者认为人们可以通过逐步累积的方式探究“法律是什么”;法律决定论者认为法的确定性毫无疑义,导致了法的绝对性观念并无限追加制度成本来确保这种绝对性,经验型案例研究者倾向于认可法的相对确定性,其研究使命就是探求叠加案例背后的相对确定性。而论辩型的研究则转变到对法的效力与有效性问题的探讨。这种研究方式关注法律人怎样做才能使法律实际有效?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这种研究摒弃了有关法的普遍必然性论题,认为根据法律提出的各种命题同样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之分以及论证强度之分。如果某一法律命题成为有效、合理的命题,那么就要考虑其相应的检验标准是什么?由什么构成?是经验命题还是更上位的规范命题?如果是经验命题,那么该命题以何种方式发挥作用?这样的命题在法律规范系统内部具有怎样的性质?如果是规范命题,那么这样的命题是来自法体系内部还是来自法体系外部?这些问题都是论辩型研究必须恒久关注的议题。以上是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我们不能单从时间的先后去理解它们。因为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它们的影响都完全可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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