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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裁判活动客观性的一面与主观性的一面完整呈现出来,使法律人看到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活泼互动。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目光之流转往返”,[19]这一话语形象地揭示出事实与规范的双重可变性,业已成为学界的招牌话语。这类话语的传播与普及当然与学者的努力有关,但主要是时代使然。其实,有关法律适用的隐喻也并不少见。例如,美国法学名宿朗·富勒就曾说:“法官们从事工作时的感性态度,更类似于一名厨师努力去发现片状脆皮馅饼(aflakypiecrust)的秘方,抑或一名工程师探求跨越鸿沟方法之态度,而绝非信徒们面对神坛祭祀时的顺从心理”。[20]过往我们将注意力集中于富勒的法治八项要件说,反而忽略了方法论思想。可以说,这是一场解释论观念的革新,可谓中国式的自由法运动,其带来的效应类似于西方的自由法运动或法律现实主义运动。


  

  不过,“运动”所揭示的不确定性在方法论上仅具有启蒙意义。其实,裁判者、研究者过分强调不确定性或渲染裁判过程就是所谓“跟着感觉(hunch)走”,[21]这对于裁判本身是没有积极意义的。相反,在承认解释主观性的前提下,排除适用法律、作出决定过程的随意性,为规范秩序提供制度化的条件并使它在实践中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恰恰是法学研究的要务之一。纵观各国法学,各个部门法解释学的发展既能够对维系裁判的相对确定性起到关键作用,也是法解释学理论发展的实践基础与真正推动力。


  

  中国的法解释学究竟应该如何推进呢?毋庸置疑,部门法解释学的发展应处于优先地位。在我国部门法解释学原始积累尚未完成的情况下,通过经验型的案例研究来间接推动法解释学的发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裁判文书公开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的情形下,南京大学案例研究中心选择从案例研究切入,整合学术资源以集体的力量从各个不同领域,准备以自己的方式为中国的法解释学作出贡献。他们的研究大致分为三种:


  

  1.从个案中的个别概念解释出发,探析法理,进而提出完善法条的建议。例如,在《经营者概念的解释与<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完善建议——基于上海爱邦铝箔制品公司一案的研究》一文中,作者不带任何价值倾向,仅依据形式化的解释规则对裁判文书加以评判,最后得出“本案的法律适用,尽管存在着法律漏洞,但该漏洞只能由法律修订或制定加以解决,因此既不是狭义的法律解释、更不是漏洞补充技术所能解决”的结论。[22]


  

  2.就某一类型的案件进行研究以期改进相关领域的裁判工作或推动相关制度革新。此类研究重视问题史与学说史的整理,在对同类型案件进行梳理的同时,考察司法实务界的基本认识及存在问题;在对国内法学界相关的研究作总结时,则更多地侧重于批判。[23]


  

  3.有关案例研究方法的探究。这里介绍两个有代表性的论点:第一,针对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有学者提出“在有关方法的研究中,有时方法的实践比方法的呼吁可能更为重要”,[24]认为只有从案例研究本身出发,不是为研究而研究,研究者才能感受到真正的学术归属感。第二,过去案例研究局限于个案正义的终极追求(法律决定论的一种表现)或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能性,而一旦承认了裁判过程的主观性,前者便有可能失去正义的光环,后者则因其是否存在实证法空间以及中国合宪审查方式与力度等问题悬而未决,从而学术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有鉴于此,有学者一改过去的思路,提出案例研究的重点应该转向,注重案例特别是从经典案例中归纳、抽取出具有规范意义的理想成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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