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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研究

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研究


杨道波;李永军


【摘要】公益法人的本质决定了对其董事薪酬实施控制的必要性。目前各国立法对董事薪酬的调整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所有董事一律不得领取薪酬、可以获得相应报酬以及区分专兼职董事实施不同的薪酬政策。总的来看,董事领取合理报酬是董事薪酬立法的主要方向。合理薪酬的决定主体为公益法人权力机构,对于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给予标准不同的薪酬,董事补偿并不必然受制于董事薪酬。
【关键词】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
【全文】
  

  尽管薪酬对于激励公益法人董事谨慎勤勉地为公益法人服务所具有的意义与营利法人的情形无法比拟,但薪酬对于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公益法人之董事并非毫无激励价值。然而,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薪酬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却成为现代公益立法的重要取向。从深层次上看,这一取向根源于公益法人之本质。公益法人作为非营利组织,其目的不同于营利组织——获取利润从而将之分配给其创立人、投资人乃至经营管理者。从法律及其实践上看,公益法人尽管为了满足公益目的之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赚取一定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应当和通过募捐、接受行政或者税收补贴得到的资财一样,不能分配给其创办人、行政主管、董事或其他员工等人员。因此,公益法人的资财利用必须以服务于公益法人之公益使命为中心,遵守“不分配盈余”原则,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非公益支出,以免减损公益法人服务公益之能力。而董事薪酬作为非公益支出的重要方面,遂成为各国公益立法对于非公益支出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模式考察


  

  尽管薪酬控制是公益立法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各国法律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的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立法上明示规定或者默示董事一律不得获取报酬,称为无报酬模式。譬如,《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履行他们的职责不收取报酬,……”[1]《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法人的理事不得兼任同一公益法人的监事。理事和监事无权因执行职务而获取报酬。……”[2]《捷克斯洛伐克基金会法》第33条规定:“基金会不能把它的财富扩展给其创立者和其正式机构的成员,和(或)他们的亲戚,也不能给那些捐献过财富给基金会的法人正式机构的成员。”[3]《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第17条规定:“委员会的主任不用支付薪金。……”[4]在印度,根据1982年的《印度信托基金会法案》,“托管人可以管理信托基金会的费用支出,但不允许使用信托基金来谋取个人私利。……公司管理人员或者托管人可以因管理工作而获得补偿,但不能获取报酬或分得利润。社团的财产由管理机构来管理,不能为其成员谋取个人利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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