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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下)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下)


韩龙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金融风险;金融危机
【全文】
  

  二、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


  

  国际监管责任划分,一直以来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从这场金融危机暴露的问题来看,对国际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国际监管责任划分需要重在解决由谁监管和由谁承担监管不力的后果的问题,因此,可以分解为跨国监管权力的分配和跨国监管责任的承担,尽管二者应当协调统一。


  

  (一)跨国监管权力的分配


  

  在跨国监管权力分配问题上,现有的弊端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金融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权力分配标准缺乏。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一种主要载体和体现形式是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 erates)的壮大和发展。一般而言,金融集团是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业务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的企业集团,是金融活动混业化、国际化的结果。金融集团通常在多国设立和运营数以百计的不同法律实体而带动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并通过大量地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交易活动而使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面临巨大的风险。例如,在2000年,世界前3大金融集团在世界主要金融中心从事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占到了该类交易的27.2%,世界前10大金融集团的这一比重是54.7%。[1]同时,随着金融交易量的增大,这类机构也加大了支付和证券交易清算系统的风险集中度。所有这些都使得这类机构成为对各经济体的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十分重要(systemically important)的金融机构。虽然金融集团从事金融业多元经营也可能会使风险分散化,从而不易倒闭,但如此庞大的机构在全球每日24小时不停地进行庞大的交易活动,意味着一旦这样的机构发生倒闭,则更容易引起系统风险,造成对金融体系的更大的负面溢出效应。因此,在国际间厘清监管权力的配置,以有效防范这类机构混业经营所潜伏的风险,显然是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之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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