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

  

  2.修改名称。既然要将国家补偿问题也纳入《国家赔偿法》中加以规制,则该法目前的这个名称是否合适就值得反思。在该法中纳入了国家补偿问题之后,为求名实相符,建议将该法的名称修改为“国家侵权法”、“国家侵权救济法”和“国家赔偿补偿法”三者之一。


  

  在这三个名称当中,本文最赞同第一个。第二、三两个名称稍显啰嗦冗长;更为重要的是,第一个名称还有着第三个名称和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这个名称都不可能具有的优势,即在“国家侵权法”名义下,受害人不但可以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而且根据国家侵权的具体情形还可以要求国家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可以要求国家向自己公开地赔礼道歉。只有这样,受害人的尊严才可能被最大程度地挽回。


  

  3.增加新款。鉴于未来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之间乃普通私法和特别私法的关系,为求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并尊重法理,建议《国家赔偿法》第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而将目前的第2款列为第3款。新增的这一款是:“受害人受到国家侵害而无法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或者补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债法编中有关国家侵权的规定。受害人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或者补偿之后依然有损害的,亦同。”


  

  需要说明的是,该新款乃以民法典已经制定出来并且现行《民法通则》第121条已被纳入民法典债法编的侵权之债为思维预设,该新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债法编中有关国家侵权的规定”即指未来民法典中相当于该第121条的规定。


【作者简介】
孙文桢,武汉工程大学副教授。
【注释】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4-96。
应松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4)。
高瑞祥.军事赔偿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法制与经济,2009,(8);田飞龙.立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法理思考. http://www.legaldaily.com.cn / 2007 fxy/2008-06/02/content_870685.htm;王鉴辉.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现代法学,2000,(1);马怀德,喻文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学研究,2000,(2)。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研究.中律网http://www.148com.com/html/3051/458811.htm.l2009-05-27.
邱之柚.国家行政赔偿额度的立法完善.求是学刊,2002,(3)。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46.122-123。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62。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