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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

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


孙文桢


【摘要】国家赔偿法》属于特别私法,因而完全可以从私法的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行考察。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当以私法的理念为指导,对国家侵权进行“两分”,分清国家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事件,抛弃“违法归责”这个不科学的概念,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当解决该部法律名实不相符合的问题。
【关键词】国家赔偿;特别私法;国家侵权;私法理念
【全文】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未能获得通过,该法目前依然处于修改过程之中。在今日中国社会,伴随着公权力向社会各领域的不断渗透,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亦日益觉醒并且增强,因此,《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自然地受到了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强烈关注。鉴于《国家赔偿法》与社会成员的私权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本文试从私法的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作一考察。


  

  一、国家赔偿法的私法属性


  

  国家赔偿法是否属于私法?这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确实是个问题。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进行考察。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此之后直到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的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家赔偿问题都一直被认为属于民法问题,各民法教科书的侵权法部分均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没有任何例外。但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学界有一种将国家赔偿法归入行政法范畴的强烈倾向,这可从1995年以来著名行政法学者纷纷谈论国家赔偿法,而民法学界对此法却极少论及的事实得到印证。


  

  本文认为,国家赔偿法属于私法,而不属于公法。国家赔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国家如何组织并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国家如何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显然,填补损害并不属于国家的职能。按照主权在民的思想,国家之所以成立,目的只在于为社会成员服务,而不在于对社会成员进行赔偿或补偿,更不在于致害于社会成员。因此,国家赔偿中国家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就不属于公关系,而属于私关系。基于此种认识,国家赔偿法就自然地不属于公法,而属于私法。《民法通则》第121条对国家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正契合了这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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