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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完善

  

  (四)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


  

  生态公益林补偿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和核心政策,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生态公益补偿机制,国家尚未对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公益林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但具体的筹资渠道和补偿标准都没有出台[9]。由于林业的生产周期长,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在短期内难以显现和衡量,享受公益生态益处的群体,对此却不以为然,缺乏生态补偿的意识。因此如果公益林没有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补偿机制,就难以长期维系。


  

  分类经营的森林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部分。国有的补偿机制可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而集体林地的补偿机制涉及到农村民主自治的自治范畴,且各地区、各集体经济组织有具体的状况,不宜以统一固定的形式规定补偿模式,因此也容易导致补偿的不统一、不稳定和不连续。


  

  四、完善林业物权制度的对策


  

  2003年开始,我国将分类经营管理的理念落实到了实践,在试点林区取得成功后逐步推广。分类经营的管理模式是目前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模式,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这一模式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并落实到实践中去。


  

  (一)完善立法


  

  到目前为止,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大多还停留在政策层面,以分类经营为指导思想的第五次林改已经到了完善阶段。但这些既成事实的林改方案和政策都尚无立法规定,可以朝令夕改。在经营方式并不十分理想或另有更为理想的方案时,行政决策可以重新评价这次林改的成果,并采取新的措施。政策的不稳定是林业改革动荡的主导因素,而林业的发展却需要稳定的政策环境和法律规范。


  

  在分类管理模式下,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策略是截然不同的。公益林为了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需要长期的维护和管理,支持公益林的行政管理和财政支持需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只有法律规范的稳定性能够保障公益林的持续有效性。而商品林的经营迎合了矛盾的另一个方面,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对商品林的市场化经营需要商品林具备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的基本要素,首先应具备商品的物权权能,以换取流通的价值[10]。对此《物权法》已经有了规定,但是其他与林业相关的单行法规中对物权权能进行限制的条款却还继续有效。因此必须打破法律和政策的禁锢,完善相关立法,真正发挥林业物权的权能。


  

  (二)深化改革,健全林业物权制度


  

  1.深化经营形式的改革,落实经营权


  

  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所有没有明确经营主体的山场和森林都落实到家庭和单位。在此过程中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可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确认,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者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续签合同,延长承包期。原承包合同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合同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承包中各环节都要严格依法进行,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原国有、集体林都可以采取承包、拍卖、租赁、转让等多种方式将林权分散到愿意经营林业的人手中,但必须明确他们拿到的是森林的采伐利用、采集利用、景观开发利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获得这些权利后,采取委托经营,反向承包经营,合作经营方式将经营活动集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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