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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永佃权融资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启示

  

  二、永佃权融资制度产生、发展及其衰败的社会根源


  

  永佃权融资制度的萌芽、发展及其衰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主要有宋代以后土地租佃关系的变化、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地关系的紧张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限制等。


  

  (一)土地租佃关系的变化为永佃权融资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条件


  

  宋代以来,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一个总趋势是佃农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1027年11月,宋仁宗颁布了一个诏书,规定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福建、广东等地的佃客,只要在每年收获之后,交清地租,就可以和地主商量去留,地主不能故意“抑勒”、“拦占”,[22]从而肯定了佃户享有更易主户的权利。明、清两代,佃户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某种情况下,已享有与地主平等的权利。明洪武五年(1372年)颁布“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23]的命令,就是用亲属的少长关系冲淡传统主佃的良贱关系。清雍正五年(1727年),发布“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规定“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24]肯定了田主虐待佃户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大大提升了佃户在主佃关系中的地位。


  

  随着佃户法律地位的提高,在土地租佃关系设定时,佃户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在租佃谈判中,佃户开始利用有利于自己的谈判条件,如开垦土地将一块生地变成熟地、祖孙几代租种某块土地、自己原来就是某块土地的业主以及与地主具有至亲或睦邻关系等,逐渐获得了对地主土地永佃并进而处分永佃权的权利。而宋代以后定额租制特别是押租制的实行,地主不用承担地租收益的风险,客观上放松了对佃户的劳动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永佃权的发展。于是,土地租佃关系由原来的人身关系或人身性较浓的财产关系转变为较为纯粹的财产关系,由债权性财产关系转变为物权性财产关系,由财产用益关系转变为财产处分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永佃权的权能与功能也逐渐发生分化:由占有、使用权能发展到处分权能,由用益功能发展到融资功能。


  

  (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永佃权融资制度得以发展的关键


  

  宋代,农村的商品经济已有较大的发展,田产典卖现象已很普遍,农村中还有定期开放的小市(集、墟、赶场),经常交易的有日常用品和生产工具。[25]明、清两代,在江南地区的农村甚至出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小农在农业以外大多从事纺纱、织布等家庭副业,与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伴随这种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的流通日益普遍。不仅一般商品交易需要货币,而且缴税、交租也开始采用货币的形式。宋代,缴税已开始采用缴纳现钱的做法。例如,淮阳地区的夏税,原是缴纳大小麦的,到宋仁宗时改令缴纳现钱。[26]明代“一条鞭法”的实行,基本上完成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与此同时,地租的交纳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据学者研究,宋代货币地租已有一定的发展,[27]明代江南地区货币地租已较流行,[28]至清雍正、乾隆年间,货币地租则更为普遍。[29]


  

  由于市场交易、缴税、交租越来越离不开货币,货币资金融通的需要也就日益迫切了。永佃权人因还债、交租、另谋他业乃至天灾人祸需要资金时,处分自己的永佃权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而且,比起借高利贷来说,通过处分永佃权的方式融通资金还可以避免高利贷剥削,自然易为永佃权人所选择。而以永佃权为对价或有永佃权担保,比单纯的资金借贷也更容易获得资金供给者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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