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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的公共性看环境法的属性

  

  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保护所提供的效果也是公益的;即使从负面来看,即公地悲剧发生后也必然影响公共利益。因此,以环境保护为根本要务的环境法也就打上了公共利益的烙印。[5]环境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


  

  这里要特别指出,环境法上所说之环境一定具有公共性,从而将那些不具有公共性的环境排除在外。那么,如何判断某个环境的公共性呢?大体说来,有这样两个标准。一看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果是国家或集体或其他公共性非营利组织,那么它就具有公共性,否则不是。二看它的影响范围。如果范围相对广泛,则可视为“环境”,反之则不。通常所说的日照权、通风权和排水权等权利受侵犯,并不代表环境损害,因为它们影响的只是特定个人而非公众。


  

  四、环境法之定位:公法


  

  法律体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律有着不同的法治理念和原则,遵循着不同的规范逻辑,因而法律部门划归至公法还是私法,对自身规范设计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公法与私法区分的实益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名称是学者的创造,在实在法上并没有公法与私法这样的名号,但是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不是学者臆造学术问题或争抢地盘的产物,而是有其具体的实益。一般而言,公、私法的区别有如下方面的实益:


  

  1.确定诉讼救济途径。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别由不同性质的法庭经由不同程序而进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元诉讼制度”。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公法争议由行政法庭审判,私法争议则由普通民事或商事法庭审判。因此,如果遇到法律争议时,须先辨别其公、私法性质,才能选择正确的诉讼途径。


  

  2.探求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人民权利若遭受他人侵害,依照现行法律,人民可以请求赔偿的基础,大体有二:(1)国家赔偿法;(2)侵权责任法。前者是以公法行为违法侵害人民权利为对象;后者则是针对私法行为的损害。通常,国家机关所造成的损害为公法损害,但是有时国家机关也从事私法行为,如非公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当国家侵权事件发生时,究竟援用国家赔偿法抑或侵权责任法,必以清晰界分公法事件及私法事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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