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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的公共性看环境法的属性

从环境的公共性看环境法的属性


刘三木


【摘要】环境法是20世纪后半叶突现的新兴法律,但是这个新兴法律始终难以与传统法律接榫,甚至还有些格格不入。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归属不明。就法律体系的基本分类——公法与私法而言,环境法归于其中哪一种,环境法学界还有众多争议。如果以环境法的根本属性——公共性为基本立场,那么环境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关键词】环境法;公法;私法;公共性
【全文】
  

  一、身份未明的法律: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尴尬角色


  

  环境法是20世纪后半叶突现的新兴法律,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际,这一新兴事物已有40个年头。然而,这个新兴法律始终难以与传统法律接榫,甚至格格不入。关于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学者们说法不一、分歧颇大,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观点:


  

  1.“独立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从属于任何现有的法律部门。


  

  2.“行政法说”。环境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政法各论的一种。


  

  3.“经济法说”。环境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视为经济法的理念、原则在环境领域的体现。


  

  4.“社会法说”。社会法也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所谓“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产物。社会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立足点,而环境法正是以整个社会为本位,因而应该属于未定型状态。


  

  新兴事物必有奇特之处,如“可持续发展”、“生态化”、“预防原则”、“非人类中心”等观念皆为传统法律未有之新鲜说法。然而,这些新的法律观念、原则和制度等在传统法律人看来,只不过是已有法律的新发展,而不是创生的新法律;而在大多数环境法学者看来,是具有典范转移意义的突破性发展。因此,在当前的法学话语中,环境法学者摇唇鼓舌,极力宣扬法律(法学)范式的转型,而传统法律学科的研究者却岿然不动,对之不屑一顾。这种话语隔绝的原因之一正在于环境法的定位不明。


  

  二、庞大而杂糅的体系:环境法的疆域


  

  一般认为,环境法由综合性环境法、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组成。例如,综合性环境法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污染防治法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自然资源法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煤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在这些比较纯正的环境法之外,还有一些不那么纯正的环境法,或者说与其他学科相竞争、争取纳入环境法范围的法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城乡规划法》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否属于环境法的有争议法律,如动物福利法[2]、气候变化法[3]等。不独如此,从宪法(环境保护条款)到刑法(环境刑法)、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保险法(污染企业强制保险)、银行法(绿色信贷)等都含有环境保护的条文和规范。看起来,以环境保护之名囊括的环境法,疆域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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