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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再探讨

  

  一是婚前已明确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婚后实际取得财产性收益的,该收益为个人婚前财产。


  

  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无论财产性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该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是解除婚姻关系以后明确取得知识产权财产性所有权的,并实际取得财产性收益,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四)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确保约定内容的真实性


  

  建立严格地夫妻约定财产公示程序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没有规定相应的公示程序。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例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国采用公证方式;日本、韩国等国采用登记方式。为了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对于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笔者认为我国公证方式、登记方式均可采用。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由公证机构核实约定的内容、形式及其效力,有效的确保约定的真实性。但是,公证方式往往缺乏公示性的特征,在具体公示程序中可与登记制度相配套进行公示。公证机构主要对约定财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问题进行定性,然后再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登记后备案可供查询。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即可查阅约定财产的具体内容,这样既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达到公示目的,同时又更好的保护夫妻财产关系的隐私权。


  

  一是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规定约定成立的条件。夫妻的财产约定必须由本人签订,并且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规和社会公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约定的签订双方应遵循自愿、诚信、公平合理原则;约定若违背以上任一项,应视为自始无效。


  

  二是增强约定的效力,应对约定予以确认。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财产清单和协议,进行登记备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应当到公证机关公证;夫妻以上的财产协议和清单可以公开,第三人可履行一定手续后查看。这样一来,夫妻的财产约定就取得了对外的效力,可对抗第三人了。当然,夫妻一方与他人交易时,应诚信告知他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未尽告知义务而给他人或夫妻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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