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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再探讨

  

  (四)对于夫妻债务清偿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清偿问题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双方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和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等问题未作出相应地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是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时,各自所负债务,他人知道约定的,各自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清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对债权人而言利益难于得到保护。因为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仍占大多数,夫妻个人财产仍然有限,而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才能分割,变成个人财产。这样,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偿还个人债务时,虽然另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下去,债权人就无法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个人债务,这显然不合情理。然而,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个人债务,却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1条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规定仅仅是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时共同债务的清偿,但对于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如何偿还等问题均未明确规定。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难以保障。若为了逃避债务以财产约定或假离婚的形式转移其财产的,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更难以实现的。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设想


  

  建国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度几次修改补充,逐步完善和发展了夫妻财产制度,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当今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制度就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谈谈夫妻财产制度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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