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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的演进性

  

  四、体现民商法内生性的三大基本原则


  

  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是民商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它们统领着整个民商法规则体系,是民商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可以说,这三大原则也是民商法作为内生秩序规则的基本体现。


  

  首先,这三大原则体现着内生秩序规则对人之自由的基本要求。


  

  内生秩序规则的主体是自由的个人,没有自由的个人就不存在所谓内生秩序规则。无论是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还是过错责任,它们都体现了自由个人的基本需求。财产权神圣是自由个人的物质基础,没有受到神圣保障的财产权,就谈不上什么个人的自由追求。契约自由是自由的个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和主要内容,没有了契约自由,显然也就没有了自由的个人。过错责任是自由个人的自由行为的合理界限,没有了过错责任原则,自由的个人将最终没有了自由。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共同构成了内生秩序规则的基本内容,成为维护和运行社会秩序的基石。尽管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完全确立是在进入自由资本主义以后的事情,但此前它们顽强的生命力不断地推进着社会秩序,并在一些国家得到有效保护或部分保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些基本原则由于受到社会化的冲击而受到一定影响,如诚实信用原则、格式合同制度、无过错责任制度的确立。但是,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也只是受到一定限制,而非否定,它们仍是民法的基本和核心原则。究其原因,乃是它们是无数的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秩序生命力的根本。


  

  其次,这三大原则体现着内生秩序规则中自利个人的追求。


  

  内生秩序规则是无数个人自利追求的无意导致的结果,而不是社会组织刻意设计的东西。财产权神圣意味着无数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必为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的财产遭到他人侵犯而担心。同时,这个原则也意味着每个人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财产,而不能通过“搭便车”甚至违法犯罪方式。契约自由意味着每个人为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换各自的财产,自利的个人也只能通过契约自由达到自己的目标。可以说,契约自由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媒介,甚至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过错责任则意味着每个人在自利追求的同时必须勇于承担相应责任,为自己的不慎和不合适行为负责,亦即自利的行为是受到社会监督和制约的。从表面上看,过错责任原则是对个人自利追求的限制,但其实质是无数个人自利追求的必然表现,是个人自利得以实现的前提。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个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从而使得个人能够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能力去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而不必过于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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