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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的演进性

  

  内在制度规则的实质是强调和突出个人之间的互动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社会内在运转所产生的制度不出自任何人的设计,而是源于千百万人的互动。”[3]在这个互动过程中,每个人都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制度的生成,同时又受到这些制度的影响。这种互动表现在每个人的行动和交往中的常规性和划一性,而“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


  

  作为习惯发展演化而来的习俗是一种集体性或团体性“习惯”。美国制度主义学派另一位大师康芒斯谈到,“个人可以从自然本性的重复或其他人类的重复中获得这种习惯,不受集体意见的道德强制的影响。习惯实在是一个个人主义的名词,因为只限于个人的经验、感觉和预期;而习俗是由那些集体地同样行动的其他的人的经验、感觉和预期而来,……。”(所以,“习惯是个人的重复。习俗是一种社会的强制,是那些同样感觉和同样行动的人的集体意见对个人的强制。[5]换言之,习俗一旦生成,它也就成为一个社群或社会内部的一种自发自生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它也并不要求人们都是理性的,只要求每个人按照惯例去做就是了。


  

  惯例是在习俗基础上的演化,“当一种习俗在一个社群或社会中驻存一定的时间之后,它就会自人们的心理层面推进,从而在人们的社会心理层面沉淀下来而成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当一种习俗长期驻存之后,它也会向习俗本身为其构成部分的作为一种社会实存的社会制度内部推进,从而‘硬化’为一种‘惯例’。”[6]习俗和惯例是比较难以分开的,二者常常具有同样的含义,但惯例相比习俗更制度化一些。如果说习俗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种状态,一种情形,那么惯例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自愿遵守的(常常是不假思索地自然遵守)一种规则。


  

  惯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巨大的,正如人们看到的那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惯例,如国际贸易惯例,对社会经济生活之运作起着最基本、最普通的规范作用。我们很难想象没有惯例的经济社会能够正常运转。尽管我们常常谈到法律如何规范交易,但事实上,这些法律常常是在惯例运行出现问题或不能有效运作时才出现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只是一种补充,是待用的东西,而不是常规。“经济学家们把惯例和竞争视为支撑与规制市场的两大基本力量。如果说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动力系统的话,惯例就是市场运行的自动平衡与规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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