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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的演进性

论民商法的演进性


赵莉


【摘要】相对于政府试图建构经济秩序规则的经济行政法、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长河中逐渐演进的秩序规则。尽管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 政府和立法者的意志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总体而言, 民商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进而内生的。演进意味着它是在习惯、习俗和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 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关键词】民商法;演进性;内在制度规则;外在制度规则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商法的地位日益凸显。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即将开始。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意愿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


  

  按照西方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社会秩序有两种情况,一是所谓的演进秩序及其规则,又称内生秩序及其规则;一是所谓的建构秩序及其规则,又叫外生秩序及其规则。根据这种看法,民商法是典型的演进的经济秩序规则,经济行政法是典型的建构经济秩序规则。[1]其中,演进的经济秩序及其规则是内生的和基础性的,建构的经济秩序及其规则是外生的并建立在前者之上的。也就是说,相对于以建构经济秩序规则的经济行政法,民商法更多的是历史演进和社会经济关系相互博弈的结果。它不是刻意设计出来的,不能为立法者随意左右,其制定必须立足于历史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制度经济学的内在制度规则与外在制度规则


  

  (一)内在制度规则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认识,内在的制度规则是社会内部随着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包括习惯、习俗和惯例。这种自然演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虽然人们常常有意识地运用它们,但这种运用只是个人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集体意识的表现。这些作为人类日常经验的不断演化并指导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制度,构成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规则。


  

  美国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凡勃伦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是和其他生物的生活一样的,也是一个生存竞争或淘汰适应的过程。社会结构的演进,是一个制度的自然淘汰过程。在人类制度和人类性格上,一些已有的和正在取得的进步可以概括地被看作是出于最具适应性的、在自然淘汰中存留下来的一些思想习惯,是众多个人对环境的适应过程,而环境也在随着制度而不断变化。他说,“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它就是对这类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的一种习惯方式。而这些制度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发展。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人们是生活在制度——也就是说,思想习惯的指导下的,而这些制度是早期遗留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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