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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031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或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此时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适当的紧急避险。也就是说,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能完全阻却违法,过当防卫人或过当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进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减轻责任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时,需要结合该法第27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是“与有过失”(“过失相抵”),[5]但也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共同规定了“与有过失”。[6]“与有过失”不仅可以被理解为损害赔偿的规则,也可以被理解为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根据文义解释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72829条的规定不包括减轻责任可能。然而,《合同法》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减轻责任的情形,但正如不可抗力可以作为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事由一样,不能排除不可抗力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或者说部分原因)。因此,在实践中不能排除不可抗力作为减轻侵权责任事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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