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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从被告方面看,《侵权责任法》第3章各条规定的任何一个事由,都能用于证明被告自己无过错的抗辩。但是,《侵权责任法》第3章的这些规定主要是用于被告行为无违法性或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抗辩。而逻辑上,行为人只要在违法性或因果关系方面提出了有效抗辩,即无必要再提出主观上无过错的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某些条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责任)。其中,《侵权责任法》的有些条文具体规定行为人无过错的,即不承担责任,如第60条第1款、第818590条的规定;有的条文则规定“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第91条


  

  四、关于减轻责任事由之厘清


  

  《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意思是,当被侵权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之一时,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应以因果关系为基础,同时考虑双方的过错形态和过错程度。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案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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