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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在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是指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存在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但对方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


  

  正因为《侵权责任法》第27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所以该条规定既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也适用于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如《侵权责任法》第7071727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的规定。


  

  (二)第三人行为是损害结果唯一原因的,被告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是,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是被告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还是与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第一,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原告就告错了,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时,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被告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的,被告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能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四,依法律规定,被告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时,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68条、第83条的规定。第五,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管理、监护职责的,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第4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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