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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章没有规定“依法执行职务”、“自助”、“受害人同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不能排除其作为“不承担责任”事由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从《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特定条件下的患者同意可以使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阻却非法因而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事由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章没有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无违法性,故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对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的,应认为行为无违法性,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果关系割断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因果关系方面的当事人抗辩和法律适用,是《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重点内容。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基本依据。因此,对于一切侵权案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2829条的内容无不与此有关。


  

  (一)受害人故意行为是损害结果唯一原因的,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的规定,只有受害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全部的因果关系,才能排除对方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而使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不是受害人纯粹“故意”,而是受害人“故意行为”,才能作为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所以说,这一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虽然也考虑了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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