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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
程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参见王洪亮:《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5期。
Vgl. Westermann/Eickmann,Sachenrecht,7Aufl. Mueller,1998,S.647,S.659.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第300页,第502页,第499页。
Vgl. Leo Rosenberg,Die Beweislast,5Aufl,Beck,1965,S.226-227;Baumgaertel,Gottfried/Laumen Hans-Willi,Handbuch der Beweislast im Privatrecht,Band 2,2Aufl.,Carl Heymann Verlag,1999,§891,Rn. 9.
我妻荣:《新订物权法》,有泉亨补订,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Vgl. Klaus Mueller,Sachenrecht,4Aufl,Carl Heymanns,1997,Rn.1057-1059,Rn.1104.
Vgl. Staudinger/Gursky,§892,Rn.97;Jauernig,§892,Rn.10;§8892,Rn.05.
所谓“经济解决方法的结合”是指在税法的适用方法上相同。
Vgl. Marcus Lutter,Die Grenzen des sogenannten Gutglaubensschutzes im Grundbuch,AcP 164(1964),S.159,S.123.
参见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7页,第77-78页,第6页,第86-87页,第88页,第87-88页,第79页,第89页。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0页,第445页,第446页。
参见王洪亮:《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5期。不过,王洪亮副教授似乎忽略了善意取得究竟是继受取得还是原始取得对转让合同有效与否的争论的影响。
Vgl. Staudinger/Gursky(2002),§892,Rn.11.
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第262页。
有学者指出:“自构成要件分析,善意取得与一般物权行为的差别在于,善意取得要求出让人为非所有权人而取得人须为善意,一般物权行为须出让人有处分权但不要求取得人善意。”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参见王利明等:《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不同的见解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参见程啸:《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之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Vgl. Staudinger/Gursky(2002),§892,Rn.10;Jauernig,§892,Rn.12.
Vgl. MuenchKommBGB/Wacke,§892,Rn.2;§892,Rn.48;§892,Rn.49.
Vgl. Gustav Boehmer,Einfuehrung in das bürgerliche Recht,2 Aufl.,Mohr,1965,S.232.
住房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也分别颁布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在实践中,查询、复制登记簿已日渐高效便捷。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页。
参见孟勤国、申惠文:《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参见王利明等:《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参见《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认真做好登记材料的核查工作》,载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秘书处编:《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简报》2010年第5期。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5页。
参见王利明等:《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吕伯涛主编:《适用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146页。
参见吕伯涛主编:《适用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447页。
根据有的学者组织的问卷调查发现,在1 222份调查问卷中有852人(占70%)不支持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参见李凤章:《从事实到规范:物权法民意基础的实证研究——以土地问题为中心》,《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这说明多数民众可能并不在乎交易安全的考虑。
崔建远教授主张客观标准。参见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无须考虑价格合理与否,只要受让人信赖登记并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即可,只有在动产善意取得中必须考虑价格的合理与否。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
参见王利明等:《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参见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参见陈小君等:《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权利体系与运行机理研究论纲——对于我国十省农地问题立法调查为基础》,《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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