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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建构

【作者简介】
杜景林,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参见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4条。
与我国诸多民法学者的期待、设想和良好愿望不同,旧文本的《德国民法典》,也就是债法现代化之前文本的《德国民法典》,在规制模式上系以特定债务为中心,而非以种类债务为中心,体现在买卖法上,即系以特定买卖为规制中心,而不是以种类买卖为规制中心。这虽然不是民法学者所愿意看到的一幅民法景象,但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不容误解的历史的真实。而且同样客观并且真实的是,纵使在2002年的债法现代化之后,《德国民法典》对于债务关系的规制模式也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也就是仍然以特定债务为其规制的出发点。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或许是出于一种传统性质的尊重,又或者是出于一种美好的善意,当然也很有可能是出于一种认识上的错误,无论对于现代化之前的德国民法,还是对于现代化之后的德国民法,我国民法学者都更加愿意或者更加倾向于认为德国民法乃系以种类债务以及种类物买卖为规制模式的。
关于瑕疵权利的论述,见杜景林买卖法中瑕疵权利的规制问题.法学,2009(5):134-141.
参见《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第3条第2款、第3款和第5款。(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15.)
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9条第1款。
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40条和第441条。
关于瑕疵权利顺位关系的论述,亦见杜景林.买卖法中瑕疵权利的规制问题.法学,2009(5):139。
参见《合同法》第155条
参见《合同法》第111条
指定期间的制度构想已经成为德国法的一个响当当的“出口品牌”:其至少已经被《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统一买卖法》所继受。其实,指定期间的模式最初是由1861年的《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制定者创设出来的,而且是在没有历史范式和外国范式的情况下创设出来的。难以置信的是,这一德国法的至关重要的特色,虽然在国际统一法和外国法中已经大放光彩,这可以见于“the German Nachfrist”或者“le Nachfrist allemand”,但直至2002年债法现代化时止,这一制度在德国本土都没有能够作为一般性的法律制度得以实现,也就是没有能够作为债权人解除合同的一般性规则,大有“墙内开花墙外香”的味道。德国旧债法第326条的规定虽然涉及指定期间的问题,但由于其受诸多其他规定的补充和交织,以至于从总体上看,旧法的规则不具有可概览性,部分内容甚至充斥着评价上的矛盾,根本谈不上是一个统一性质的法律制度。而德国现代化债法第323条的规定,则将指定期间提升到了一个一般性的制度规则,从而使德国人在“期间意识”方面上了一个新的、至为可喜的台阶。总之,本文认为,善待指定期间,特别是一般性地善待指定期间,应当被理解为是一种境界,一种难得的立法境界。
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323条。
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41条。
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9条和第440条。
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第2款和第281条第2款。
参见《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第3条第2款和第3款。(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15.)
参见《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第3条第5款。(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5.)
参见《合同法》第155条和第111条
《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第3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可以首先要求销售者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商品,除非这不可能或者为不合理。(详见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15.)
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9条第3款第1句和第2句。
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635条第1款规定如下:定作人请求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而除去瑕疵,或者制作新的工作物。
《德国债法委员会草案》第438条第1款规定:“物有瑕疵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再履行。出卖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而除去瑕疵,或者在涉及代替物之时,交付一个无瑕疵之物。”
参见《合同法》第155条和第111条
详见《欧洲私法共同基准框架草案》第Ⅲ. -3:502(1)条。
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第5款第2句。
参见《合同法》第148条
应当指出的是,并行性损害与替代性损害的区分界限具有“变动性”或者称“流动性”,因为同一损害若在不同的准据时点主张,其可能会有不同的状态表现:或者表现为替代性的损害赔偿,或者表现为并行性的损害赔偿。设如出卖人未能够及时交付货物,致使买受人的转卖利益最终地丧失,则买受人所丧失的利益不构成替代性损害赔偿的组成部分,而应当被认定为是并行性的损害赔偿;相反,若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尚不构成最终性质的损害,也就是如果出卖人在此一时点交付货物,则买受人尚能够获得所丧失的转卖利益,那么这种损害赔偿就是替代性的损害赔偿,而非为并行性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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