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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建构

  

  二、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层面区分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之下,在出卖人没有完成无瑕疵给付之义务的情形,也就是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的情形,买受人将因此而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就是通常所称的瑕疵权利(Mangelrechte):这一方面包括以修复和再交付为内容的再履行请求权,另外一方面则包括以解除和减价为内容的形成性权利。[3]正如再履行请求权中的“再”字所清楚表现的那样,再履行的请求权在性质上一如既往地仍然为请求权,而且仍然是履行的请求权,只不过在一些方面有所修正而已,如在内容方面的修正(可以请求修复或者再交付),以及在时效方面的修正(适用短期的特别时效)等。正是因为再履行请求权构成原级履行请求权之延伸和继续的 这样一个特点,根据合同应当严行遵守的原则(合同神圣原则),也就是根据将履行请求权看作为债务关系之“脊梁”的原则,应当将买受人所享有的诸项瑕疵权利 区分成为一个二级的体系(einzweistufiges System):{2}在这一体系中,买受人首先被赋予再履行的请求权,即首先应当向出卖人请求修复瑕疵标的物,或者向出卖人请求交付另外一个无瑕疵之物;只有在再履行为不能,或者构成苛求,或者再履行之救济手段以失败而告终时,买受人才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减价。就买受人所享有的诸项瑕疵权利之间存在的这种顺位关系而论,可以将再履行请求权称为第一顺位的权利(erstrangigeRechte),而将解除和减价相应地称为第二顺位的权利(zweitrangige Rechte)。{2}304也有学者将这种区分称为瑕疵权利的等级制度化(Hierarchisierung),{3}或者再履行之现代形态的优先性(Primat der modemenFormen der Nacherfullung)。


  

  在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的框架之下,以存在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为限,消费者有权通过免费修理或者更换而使商品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就该商品进行合理的减价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可以首先要求销售者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商品,除非此举为不可能或者为不合理。在下列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合理减价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商品既得 不到修理也得不到更换;或者销售者未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上述救济;或者销售者虽然采取了上述救济方式,但给消费者造成了明显的不便。[4]这清楚地表明,在欧洲买卖法的框架之下,同样存在瑕疵权利的层面体系:一是由修理和更换构成的层面,二是由减价和解除构成的层面。而且在这两个层面之间,同样存在等级性质的顺位问题:即消费者首先应当要求满足第一层面的顺位需要,只有在这一需要不能够得到满足之时,或者不能够在合理的期限之内得到满足之时, 或者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却给消费者带来显著的不便之时,才能够向第二个层面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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