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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视野下中国刑事司法模式的现代转型

  

  (三)亟待重塑刑事司法权威


  

  一般认为,司法权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实现其解决纠纷、化解冲突等职能的过程中将国家的意志施加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自愿服从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的意志。{4}司法必须享有权威,国家才有法治,司法才有条件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得到社会尊重和信服。因此,司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笔者看来,司法权威一般来源于三个方面:基于吓阻的权威、基于知识的权威和基于认同的权威。在此,基于吓阻的权威是专制时代司法权威的主要来源,基于知识的权威来自于法律专家的专业知识,而基于认同的权威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最主要来源。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民众对公正司法的社会需求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不堪重负、粗糙司法或扭曲司法等在所难免,这就造成了社会发展中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之间的冲突现象。而一旦民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救济,民众自然会失去对刑事司法的信任,从而造成司法信任危机。可见,当民众对刑事司法形成信任危机之时,再言司法权威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综上可见,随着社会冲突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特征,刑事司法面临着诸多挑战。现代刑事司法改革中的种种设想及其实现,都是同期社会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共同作用的结果。刑事案件的数量剧增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负担,如何有效地控制犯罪并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开始支配着中国当下刑事司法的时代走向。刑事司法的现代转型,便是国家对诉讼社会下民众对现实刑事司法之需求的一种积极回应。


  

  三、诉讼社会下刑事司法的现代转型


  

  面对诉讼社会的来临,学者们及时思考应对,比如游伟教授就从司法机关组织结构的自身完善角度,主张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待法院自身结构的调整。{5}这其实是从微观和直观的角度所规划的对策应对。笔者认为,当我们面临诉讼社会之时,首先应从宏观上追寻刑事司法的应对策略,因为根本问题不举,而只从微观上规划,解决的还只是皮毛问题。以下,就是中国刑事司法的应有转型:


  

  (一)强化案件分类,实行多元模式


  

  刑事案件的增加是现代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大量的刑事案件,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大课题。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刑事司法的模式会有一个基本类型的划分,西方学者一般把刑事犯罪区别为轻罪与重罪,中国学者一般把刑事犯罪区别为轻微犯罪和重大犯罪。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具有周延性,遗漏了大量中间型的刑事犯罪,即介于轻罪与重罪之间的犯罪。其实,中间型的犯罪才是一国刑事犯罪中的最大量,只是其并不具有鲜明的特征,因此,往往被学者们所忽视。以对刑事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基础,从一国的刑罚目的出发,采用不同的刑事司法模式,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其目的在于依据案件是否轻微或重大,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无争议,以选择不同的刑事审理程序,把大量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比如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或民众关注度高(比如腐败犯罪)的刑事案件,这才是刑事司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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