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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视野下中国刑事司法模式的现代转型

  

  综上可见,诉讼社会对刑事司法的需要越来越多,新的诉讼问题不断涌现。那么,我们又应如何合理应对呢?笔者认为,满足需要的方法引出新的需要,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出更多的问题。在诉讼社会之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犯罪惩治需求与司法机关作为之间无法达成长期平衡,二者永远处于一种紧张状态,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反思进行调适。同时,在这样一个社会,效率与公正、理性与非理性越来越支配着一国的司法模式,这就需要我们直面它所带来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问题解决之道。


  

  二、诉讼社会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挑战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系统工程之一,化解与减少社会矛盾是其职责所在。而要达此目标,我们必须首先认识诉讼社会给当下现代司法所带来的挑战,以便能从问题本身出来解决相应的问题。无疑,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诉讼社会给现代司法带来的挑战既是多维度的,也是全方面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


  

  虽然“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困境一直存在,但在诉讼社会下,情况尤甚。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挑战与机遇同在,矛盾与稳定并存”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使纠纷多发,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性加大、群体性突出、冲突性趋强的特点,加之社会成员民主意识增强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配套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各类社会矛盾异常突出,引发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在这种背景下,法院事实上已经成为实现犯罪控制的主渠道,实际上也担当起了缓冲激烈对抗的“安全阀”的作用。超负荷工作不仅不利于审判人员的身体健康,也会影响案件办理的质量,引发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从而造成案多人少之间的矛盾,严重阻碍和谐社会的建构。


  

  (二)原有司法模式弊端重重


  

  如果“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3}P894那么,司法模式就是司法机关处理各类案件的标准样式。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我们从宏观上建立起了公、检、法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司法模式,并实现了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法定化和程序化。然而长期以来受工具主义本位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的刑事司法模式在诉讼社会之下暴露出如下弊端:首先,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成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以至于造成大量的刑事案件流入到刑事审判程序,造成严重的诉累。其次,中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重视“有罪必罚”的刑罚理念,并受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严重,以至于“轻罪重判”的情形还十分严重,增加了司法机关负担。最后,虽然中国学者一致呼吁要提高司法效率,可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相反,现实中由于对刑事案件不能贯彻集中审理,因此延期审理、推迟起诉、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等迟延司法现象成为刑事司法的常态,造成案件一拖再拖。很显然,这种司法模式在诉讼社会背景下遭遇到了更多的寒流,以至于造成公民“信访而不信法”的极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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