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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视野下中国刑事司法模式的现代转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余件,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1]通常如果一个社会每年有10%及以上的人口涉诉,基本上就可以称之为“诉讼社会”。{2}随着社会发展中利益冲突的加剧,也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中国诉讼案件呈逐年快速递增趋势。2009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200多万件,假设每个案件平均涉及6名当事人、利益直接关联人、证人等,就有7200万人口涉案。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毕竟还不是最大主体,如果再加上行政复议、仲裁、调解等准诉讼案件,以及不起诉、撤销等案件,涉诉人口会更多,已逾10%的比例,标志着我国诉讼社会的来到。


  

  与传统社会相比,诉讼社会表现出独特性质:第一,诉讼数量急剧增长。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是诉讼社会的最明显标志。由此决定,诉讼社会是一个极其不和谐的社会,这也使得司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第二,粗糙司法现象严重。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加,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加大,加之司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不能够随之提高,因此,粗糙司法的现象会愈来愈严重,无法满足民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不利社会和谐发展;第三,民众的正义诉求增加。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纠纷发生之时,除了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之外,都会诉诸司法机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带来了新的民众正义诉求之浪潮。这使中国当下刑事司法面临新的制度转型需求。


  

  诉讼社会来临之后,司法就蜕变成为了矛盾的化解器。面对诉讼社会的压力,司法自然以高效化解各类纠纷为目标。而刑事司法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构造性要素,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此带来司法模式的多次转型。事实上,我们今天看到和实践着的刑事司法就是这种转型的结果。在社会发展程度较低,且纠纷比较少的时代里,刑事司法自然以正义为基本诉求,其制度设计自然以正义为根基而建立起来。可是在社会发展程度高,且就纠纷比较多的时代,刑事司法就不能只考虑正义的需求,还必须关注诉讼效率的要求,并使“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与此对应,刑事司法在庭审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都会随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这种分析表明,现代刑事司法转型的现实基础,应是现代社会对刑法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工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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