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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模式的契约取向

刑事证明模式的契约取向


宋志军


【摘要】证明模式与诉讼模式相辅相成,诉讼模式的转型必然引起证明模式的变革。随着体现控辩双方合作、协商与合意的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形态,刑事证明模式也相应地呈现出契约取向。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下的合意证明模式与对抗型刑事诉讼模式下的分立证明模式在证明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合意证明模式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精神,实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证据契约;合意证明模式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辩诉交易制度及其蕴含的契约理念在世界各国的传播,以契约精神为导向,体现控辩双方合作、协商与合意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逐渐形成。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也相继开展了认罪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的实践,司法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控辩双方展开协商与合作的程序机制。[1]这不仅为刑事诉讼增添了一种实现程序分流的简易审判方式或新的办案方式,而且表明一种与对抗式诉讼模式不同的新型诉讼模式已经形成。这种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扩大控辩双方的程序选择权,提倡以协商的方式合意处理刑事纠纷,增强控辩双方在实体问题和证明程序上的处分权,更加注重刑事诉讼对促进社会关系修复的社会效果。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抗性司法”与“合作性司法”、“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模式”与“私力合作模式”两对范畴及与之相对应的两种诉讼模式,[2]为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模式及其证明模式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模式是刑事证明模式的基础,有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就有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制度,诉讼模式的转变必然引起证明模式的变革。在合作型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激烈对抗不再是唯一的证明路径,控辩双方在取证、举证、质证等证明环节上开展合作与协商,形成刑事证明模式的契约化。例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自认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争议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同时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在保证司法正义的前提下降低了证明的难度并且提高了诉讼效率。再者,控辩双方就证据方法、鉴定人的聘请、证人出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证据能力等事项达成证据契约,大大丰富了证明手段,使实现司法正义的途径更加广阔,合意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刑事司法实践中带有契约属性的制度形态日趋成熟,刑事诉讼契约化的趋势已趋于明朗。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协商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典型--刑事和解产生兴趣并开展深入研究进而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3]充分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开始关注这一新型诉讼模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然而,证据法学理论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以及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步伐,学界对于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下的证明理论、证明原则以及与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相对应的证明模式等问题,尚未展开研究。本文从刑事合意证明模式的制度基础切入,探讨诉讼模式与证明模式的关系及其发展演变的规律,阐明刑事合意证明模式的内涵和证明路径,进而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为理论界进一步展开刑事合意证明模式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二、刑事证明模式变革的制度基础: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


  

  (一)刑事诉讼模式从单一对抗转向对抗与合作并存


  

  现代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肇始于18、19世纪欧洲大陆的刑事诉讼改革运动。这场改革运动的目的是革除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建立以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对抗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对抗式诉讼模式。与纠问式诉讼模式相比,对抗式诉讼模式最大的进步之处就是承认且不断提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随后逐渐确立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公开审理原则。对抗式刑事诉讼理念深受启蒙思想和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以保障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人格尊严、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基本人权不被公权力非法及任意侵犯为目标,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规律对刑事司法程序构造的要求,同时使对抗式诉讼模式与纠问式诉讼模式相比,更能实现发现案件实质真实的目标。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对抗式诉讼模式至今仍然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然而,社会环境在悄悄发生着变化。自20世纪后期,各国共同面临着犯罪形态的剧烈变化:危害巨大的新型犯罪,尤其是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案情和证据复杂的经济犯罪、环境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节节攀升的犯罪数量远远超过了传统对抗式刑事司法模式所能承载的负荷。面对这一新的挑战,刑事诉讼领域再次兴起改革的潮流。各国刑事司法实务尝试多种变通的做法,一方面通过建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机制,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充分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效能;另一方面创建多元化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刑事司法注入新的资源和能量。其中,通过控辩合作与协商的途径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契约化处理的控辩协商制度,就是得到各国普遍认可的纠纷解决新模式。控辩协商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以发展,而且在职权主义盛行的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也得以生根发芽,这些国家吸收美国认罪协商制度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国情发展出不同样式的认罪协商模式。由此,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打破了国界,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并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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