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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三、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治理涉农职务犯罪,重在事前预防。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针对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从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入手,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真正从源头上遏制涉农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


  

  (一)深化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思想素质


  

  第一,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和教育。涉农职务犯罪之所以在农村基层干部中频频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类人群的文化水平较低、整体素质不高,对他们的教育还存在许多薄弱之处。因此,在人员配备问题上,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公开选举程序,严厉打击贿选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体现群众的意愿,通过完善的选举制度保障基层干部向下负责、对选民负责。同时,要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工作:通过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被教育者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反腐防线;通过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村官”们认清“可为与不可为”的明确界限,不越雷池一步;通过警示教育,借助反面典型的现身说法,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克服侥幸心理,做到自警、自省、自律,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二,培育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缺乏维权观念,是部分基层干部敢于滥用职权、肆意妄为的重要原因。要通过农村普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使法治意识真正深入人心。农村普法工作应注重长期效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开展,避免“运动式”的普法。另外,普法工作要立足于农民的实际情况,贴近农村村情,尽可能兼顾农民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以使农民从思想到行动都能接纳法律。同时,要将普法教育和民主意识教育有机结合。只有当广大村民拥有法治意识和观念,才会真正热心于参与民主活动,当他们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中遭遇权力部门的干涉时,才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阻止权力的滥用。


  

  (二)强化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堵住资金流失的漏洞


  

  第一,新农村建设资金应实行专门账户管理。目前,新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渠道分散,管理多头,政出多门,部门职能交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支农资金管理水平低下,容易滋生腐败。为此,应按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明确财政管理各项支农资金的主体地位,整合各个归口涉农资金的管理权限,坚持“来源多渠道、管理集中化”原则,凡是省、市、县投入资金、帮建单位帮建资金、社会捐助、赞助等资金全部存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项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应相对集中管理,强化统筹协调,避免多头审批,从而减少资金的挪用和滥用现象。


  

  第二,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全程管理。对支农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是掌控资金具体流向、增强资金使用效果的必然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要以“绩效”为导向,把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管链条从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延伸到资金的运营,加强对资金运转的全过程监管。要以“项目是否有长期效益”、“是否能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对资金运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同时,针对资金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通过以“长期绩效”为标准的全过程资金管理,能够使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得到暴露,更能让那些以发展当地经济为掩护的腐败行为无法隐藏,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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