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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第五,涉案金额呈增大趋势,社会危害极大。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单笔涉案金额较小,但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逐年加大,近几年涉案金额有扩大趋势,犯罪数额达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时有发生。如2008年查处的桦甸市大成子村村委会成员合谋贪污土地补偿款一案,四名村官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贪污公款450多万元;长春市富裕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与原南关区建设局王某、原吉林省建业拆迁有限公司朱某串通勾结,共同侵吞拆迁补偿款160余万元。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激化了社会矛盾。近几年因“三农”资金被贪污挪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如靖宇县蒙江村村干部代某、王某贪污农业补偿款5.1万元,数额虽不大,却引起数百名农民集体上访。村民并非仅是对村干部侵吞多少公款不满,更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对这种坑农、害农现象的深恶痛绝。


  

  第六,涉案面广,重点涉案领域突出。从吉林省近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征用开发、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和专项款物管理方面的犯罪共占到立案总数的七成以上。这些违法行为主要产生于向农民发放补偿款这一环节,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贪污和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十分突出,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是涉农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应当成为治理的重点。


  

  二、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现实原因


  

  近年来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高发,其原因是复杂和多样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存在宣传和教育上的盲区,又有监督和管理上的缺失。防范涉农职务犯罪,必须首先全面分析其产生的各个原因,如此才能探索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途径。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成因


  

  第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民主作风匮乏。当前农村基层干部普遍存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现象,加上长期在农村第一线从事事务性工作,学习的时间和机会很少,综合素质长期得不到提高。相当一部分干部特权心理严重,缺乏民主作风,骄横跋扈,态度蛮横,我行我素,对村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拒不执行,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不计后果,得逞后大肆挥霍。例如2009年4月公开受审的以白城市交通村村支书郭云智为首的涉黑团伙犯罪一案,被告人郭云智在当地长期以“土皇帝”自居,组织团伙称霸一方,犯下多项恶行,人称“村霸支书”。


  

  第二,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漠。首先,从涉案人员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法制观念淡漠,对于刑法特别是职务犯罪了解甚少,不能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少村干部不懂得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错误地认为自己仅仅是个农民,出现经济问题最多撤职了事,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甚至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理解。例如在部分已被查处的挪用公款案件中,一些犯罪行为人对挪用公款罪的认识不清,完全没有意识到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还以为那仅仅是普通的民事借贷,直到案发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追悔莫及。其次,从农村民众的情况来看,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观念,使犯罪分子更加恣意妄为。由于历史和经济文化的原因,多数农民对乡村干部向来有敬畏感,当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或没有勇气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更倾向于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从而放纵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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