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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二)当前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7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贪污贿赂案件342件367人,但仅2009年上半年,查办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就达302人,呈现出急剧膨胀的态势。经过对这些案件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吉林省的涉农职务犯罪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基层化。从目前情况看,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基层工作人员之中,特别是以乡镇站所和村基层组织中的一把手贪污贿赂犯罪尤为突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一份关于涉农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显示,[2]在2003至2007年查处的367名涉农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中,21人为县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仅占立案总人数的5.7%;而乡镇站所和村两委工作人员分别为176人和170人,两者合计占总人数的94.3%。在涉案人员中,很多是拥有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财政审批权的站长、所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犯罪,一把手犯罪达到了立案总数的80%以上。


  

  第二,集团化。单独犯罪少、集体共同犯罪多,是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又一特点。涉案人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相互勾结,欺上瞒下,合伙作案,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从横向看,主要是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串通,共同贪污;从纵向看,主要是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获取上级资金拨付的过程中,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上下串通,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经常是“查出一个,带出一窝”。尤其是在土地征用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工作涉及的部门、人员、环节很多,单独犯罪受到各部门的制约监督,往往难以得逞或易被发现,因此共同犯罪尤为多见。如长春市南关区查处的一起骗取土地补偿款案件就是涉及村干部、村民、拆迁公司项目经理、直至负责审核监督的建设局工作人员的典型贪污窝案。


  

  第三,犯罪种类趋向多样化,贪污类型犯罪发案率较高。吉林省2003年至2007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231件,占立案总数的67.5%;挪用公款案72件,占总数的21%;受贿案30件,占立案总数的8%;其他类型案件9件,占立案总数的2.6%。贪污类犯罪的发案率最高,这与农村工作人员的权力特点、作案手段以及发案环节是分不开的。


  

  第四,手段多样、简单直接。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涉农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但不同于其他领域贪腐案件的是,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相对简单直接,情节的复杂程度低。具体而言,贪污、挪用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要采取虚列支出、虚报冒领、虚假投保、收款不入账、伪造凭证、截留挪用公款等方式。例如,长岭县太平川镇某村文书采用虚增土地赔付面积和人口数量的手段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一案;白城市通榆县、镇赉县、洮南市部分农经站长、村干部、农经局长通过冒名、替保、虚报等手段贪污农业保险理赔款系列案件;伊通县三道乡某村主任采用私刻假名印章,填写抗旱补助款票据的方式套取救灾款一案。受贿类犯罪则主要是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在工程发包、对外出让及出租土地、购买机械设备等经济活动中收取相对方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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