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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转租

  

  (一)转租和相似概念的辨析


  

  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以及转租和租赁权转让是容易混淆的概念,对转租真实含义的理解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我们认为,转租与租赁权让与的区别在于:第一,就法律性质而言,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租赁合同,而租赁权让与为租赁债权的转让;第二,就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关系看,转租人于转租后,仍享有租赁权,同时在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又产生一新的租赁关系,基于此租赁关系,转租人在租赁物上为次承租人再度设定新租赁权。而租赁权的让与则不同,在承租人让与租赁权时,承租人于转让租赁权之后,退出租赁关系,其原有位置由第三人代其位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第三,就取得方法而言,转租中的次承租人租赁权的取得是权利设定的取得,而租赁权的让与中,受让人租赁权的取得是权力移转的取得;第四,就法律关系的内容看,转租中的次承租人对于承租人租金支付,一般分期进行,而租赁权的让与中受让人对于作为转让人的承租人,所需要缴纳的租金则一般须一次性给付对价;第五,合同中出租人扮演的角色不同,按照《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合法的转租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而租赁权的让与不必经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从理论上讲,租赁转让是指由第三人承担承租人租赁合同上的法律地位,而承租人完全退出租赁关系的法律事实[2],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其一,租赁转让是以第三人概括承担承租人租赁关系上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性质上属契约之承担。而转租则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订立另一新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并不是将承租人基于原租赁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次承租人。其二,租赁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脱离租赁关系,不再有承租人的地位,由受让人完全取代承租人的地位成为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在转租关系中,转租人(承租人)不脱离原租赁关系,次承租人并不取代转租人的地位成为原租赁关系的当事人,而是在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建立另一新的租赁关系,转租人在租赁物上为次承租人再设立一个新的租赁权。其三,第三人通过租赁转让的方式取得租赁权的,就权利取得方法而言,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次承租人通过转租合同取得租赁权的,是在转租人享有租赁权的基础上以同一标的物再创设一新租赁权,属于创设的继受取得[3]。


  

  (二)转租中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从而形成了出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与普通租赁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无差异。应注意的是,由于转租是建立在转租人租赁权基础上的行为,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为前提而成立[4],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受转租人使用收益权能范围的一定限制。例如转租合同上所定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否则原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后,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就属于对出租人构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所有物。正因为此,本解释第15条规定:“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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