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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

论姓名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


李林启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姓名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对姓名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寻求权利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应在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授权转让、可继承性等方面完善中国姓名权的法律制度,救济方式上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关键词】姓名权;姓名权商品化;民法保护
【全文】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是最为基本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经济活动的范围也随之扩大。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之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越来越多的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质的”,[1]“我们有理由对传统上并不被认为是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权利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2]受民法商法化的影响,传统的被认为不含财产利益的姓名权与财产的联系日益紧密,其人格因素也被卷入商业化的浪潮之中,被进行商业利用即“商品化”。于是,明星、名人们纷至沓来,不仅他们的表演和创作收入颇丰,而且他们的姓名都成了金矿,用于广告、产品营销、企业形象设计等商业活动都能产生相当可观的利润。姓名权商品化就是指使用自然人的姓名标识增强和促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从而使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发挥其商业价值,并使该自然人因此获得相应报酬等经济利益的活动。姓名权的商品化,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是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的映证。本文就姓名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一、姓名权商品化民法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3]“则”为规则之意。“原”“则”两字结合,则有“根本规则”的含义。在拉丁文中,“原则”一词的对应词是“principium”,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义。[4]《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原则(Principle)具有如下含义:(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的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5]通过对原则一词的语义考察我们看到,无论是在汉语中还是在拉丁语或英语中,原则一词的核心义项皆为根本规则。市场经济中,面对姓名权商品化过程中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对姓名权在商业利用中的经济利益进行民法保护,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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