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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法定刑评价模式之研究

  

  1.德、法、意刑法中贿赂犯罪刑的比较


  

  第一,德国刑法第331条至335条规定了公务员、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法官和仲裁人受贿;索贿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以及行贿和违反公职的行贿罪。[8]罪状中,只要法定的行为人为履行其职务行为;对现在或将来的职务行为,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即构成受贿和索贿。在刑的设定上,其一,公务员或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只要收受或允诺他人收受他人的利益,处3年以下自由刑和罚金;对现在或将来的职务行为索取、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因而违反或可能违反其职务义务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和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和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其二,法官和仲裁人对现在或将来的职务行为,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和罚金;因而违反或可能违反其裁判职务义务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情节较轻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自由刑。针对上述受贿犯罪,德国刑法典在335条第二项规定出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况:(1)行为涉及利益巨大的;(2)行为人继续索要并接受利益,将来足以违法其职责的;(3)行为人以此为职业或作为继续实施此等犯罪而成为犯罪集团成员的。


  

  第二,法国新刑法关于贿赂犯罪共有三个部分组成,其一,第432-11条履行公职之人员收贿受贿罪;其二,第433-1条、433 -2条由个人实行的行贿、受贿罪;其三,第435-1-2-3条危害欧共体、欧盟成员国、其它外国与国际组织的行贿、受贿罪。[9]


  

  其一,履行公职之人员收贿受贿罪规定在公职人员违反廉洁义务罪中,只要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负责公共事务服务的人或由公众选举担任职务的人;任何时候索要或无权而同意、认可直接或间接给予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它任何好处,以实现下列目的的,构成受贿罪。A、完成或放弃完成属于其职务、任务或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或者可由其职务、任务或委任权限提供方便之行为;B、滥用其实际影响或设定的影响,以图指使他人从权力机关或公共行政部门取得有别于人的礼遇、工作职位、市场或其它任何有利于己之决定。


  

  其二,个人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提出给予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它任何好处,以获得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或经公众选举担任职务的人实施上述A、B两项行为的,构成行贿罪。


  

  在刑的设定上,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同处10年监禁并科150000欧元罚金。


  

  其三,欧洲共同体公务员、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欧洲议会、共同体法院与共同体审计法院的成员,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索要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它任何好处,以完成或放弃完成完其职务、任务或其受委任之行为,或者其职务、任务或委任带来方便之行为,构成受贿罪,处10年监禁并科150000欧元罚金。


  

  向欧洲共同体公务员、欧盟成员国公务员、欧洲共同体机构的公务员行贿,处10年监禁并科150000欧元罚金。


  

  向欧盟成员国之外的其它外国人员或欧洲共同体机构之外的国际公共组织的人员行贿;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向外国或国际公共组织里负责公共事务、享有公共权力或者担任公共选举委任职务的人行贿;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外国或国际公共组织中委以调解或和解任务的司法官、陪审员或其它在司法职能中担任任何职务的人、仲裁员或者法院任命的鉴定人行贿,处10年监禁并科15000欧元罚金。


  

  第三,意大利刑法317条322条规定了公务员、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受贿、违反职务义务的受贿、司法行为中的受贿、索贿罪,以及行贿和教唆行贿罪。[10]


  

  意大利刑法318条320条规定:公务员、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因履行其职务行为而为自己或第三人接受表现为钱款利益的、不应接受的报酬,或者接受有关的许诺的,构成受贿罪。在刑的设定上,受贿罪处以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因违反职责义务的行为受贿罪处以2年至5年有期徒刑;在司法行为中受贿处以3年至8年有期徒刑,索贿处4年至12年有期徒刑。上述刑的规定也适用于行贿者,即向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或其它利益的人。除此之外,意大利刑法还规定了对公务员、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受贿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对在司法行为中受贿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对教唆行为的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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