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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法定刑评价模式之研究

  

  真正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乡以上的中共党务机关,人民政协机关虽未列人国家机构中,但行使国家管理权,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处在国家权力的核心位置,他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国家的形象,他们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受贿罪的原始标本,也是对受贿犯罪行为给与刑罚评价的参照系。


  

  然而,那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公务人员,他们履行职务的地点不是国家机关,而且也不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例如,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公司与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社团,它的核心要素是法人性、社团性、营利性。他们的本质是营利性的组织,这些组织和机构远离国家国家机关职务权力,不负责国家事务的管理。事业单位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亦是如此。


  

  这类人员收受贿赂,在同等犯罪数额的前提下,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范围、程度、以及对国家事务管理的影响力远小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仅以受贿犯罪的数额作为评价受贿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根据,并进而给予刑罚评价,严重忽视了贿赂犯罪主体职务权力的不同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在相同的犯罪数额条件下,把无国家事务管理权的人与有国家事务管理权的人采取相同的刑罚评价方法,和现代刑事法律中所追求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差甚远,这也是刑罚适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较差的原因之一。


  

  第二,以犯罪数额模式评价受贿犯罪刑的适用,忽视了因受贿导致职务违背行为差异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无法达到准确量刑的要求。受贿犯罪数额反映受贿犯罪的规模和行为一定程度会危害性,但决不是全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后,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不违背职务责任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违背职务责任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前两种为典型的权交易行为,后一种没有权钱交易,行为之间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显而易见。除此之外,收受贿赂后还有多种现象影响着受贿人刑事责任的评价,如收贿赂后上缴;收受贿赂很长时间后退还,由于职务因素影响,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状态下收受财物现象等等。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实际上掩盖了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影响客观、准确评价不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法定刑的种类和期限是有限的,而受贿犯罪数额向上攀升的度是无限的,在犯罪情节相同的条件下,以犯罪数额评价受贿犯罪刑的适用,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区域刑罚适用严重不平衡,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加剧了社会矛盾与冲突。


  

  受贿犯罪数额刑的幅度有4个,A.不满5千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B. 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D. 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法定刑如果用犯罪数额换算,5万元以下的受贿数额,受贿7千元获有期徒刑一年,情节严重的,5千元获有期徒刑一年。受贿数额5万元至10万元,每一万元获有期徒刑一年。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在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条件下,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选择刑的适用,在这个刑度范围没有标准判断多少犯罪数额决定增加一年或半年徒刑。因为,10年到15年,以6个月有期徒刑为量刑的选择期限,共有12个选择点,十五年有期徒刑是受贿罪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以上是无期徒刑,死刑,共有3个刑种12个量刑幅度可作为刑的选择点。但是,10万元以上是一个无限延长的数字,终点在那里无从判断。当前,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受贿犯罪现象已经很少,受贿犯罪动辄数十万、百万、甚至千万。对犯罪人来说,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起刑点是10年,从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计算,多少受贿数额应当获一年刑?5千元、7千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等那一个数字是刑种和刑度的选择点无从把握,剩下的只是法官的恣意和无规则的自由裁量。


  

  这一现象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是:其一,刑罚适用效果差,无法震慑职务犯罪,甚至对受贿犯罪起推波助澜作用,不利于职务犯罪的遏制。受贿10万元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受贿500万元可能被判12-15年有期徒刑,因此,刑罚使用的效果对高数额的受贿犯罪失去了震慑作用。就犯罪成本而言,收受10万元和收受100万元的贿赂惩罚的力度差异不大,犯罪人遭受的痛苦基本一样,已经收受了10万元,为什么不能多收100万元呢。其二,低段受贿犯罪数额的刑罚处罚较重,高段受贿犯罪数额的刑罚处罚较轻,加剧了部分犯罪人对抗社会、反社会的情绪,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普通公务人员犯罪,特别是那些没有真正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犯罪,他们以自己的犯罪数额比较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人的数额,如果犯罪数额呈现数十倍、数百倍的差异而刑的适用没有较大差异,必然的结论是司法不公。而且,这种区域司法的不平衡状态还会引起受刑人员的反社会情绪,进而对抗社会,加剧社会矛盾,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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