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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服务行政的合法证成与动力供给

公众参与:服务行政的合法证成与动力供给


孙兵


【摘要】服务行政理论起源于德国。服务行政是我国政府行政活动的新兴领域,缺乏合法性资源和足够的动力支持。公众参与,能够为服务行政提供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来源,也能够为服务行政增添新的动力供给。构建公众参与制度,对于服务行政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
【关键词】服务行政;公众参与;合法证成;动力供给
【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在行政实践中政府主动为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行政活动不断凸显。在理论上对于服务行政内涵与制度,我国学者主要在公共行政学和行政法学两个学科层面进行探讨。纵观这两个学科领域的学术文献,可以发现,他们主要把服务行政放在行政理念以及行政价值的层面上进行探讨,很少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分析。特别是在当前依法行政的法治大环境下,对服务行政的合法性资源问题更是甚少研究。因此,深入对服务行政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动力供给问题进行探讨,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服务行政理论确立与内涵阐释


  

  (一)服务行政理论的确立


  

  德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先生(Ernst Forsthoff,1902-1974)[1]于1938年在其代表性著作《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2]一文中首次提出“服务行政”(Leistungsverwaltung)这一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后来又在1950年的《行政法教科书》,1959年的《服务行政的法律问题》,1971年的《工业社会时代的国家》等文章中加以修正、完善。此外,慕尼黑大学著名的彼德·巴杜拉教授(Pete Badura)在1966年发表了《视为服务行政及社会法治国家行政任务的生存照顾》,提出行政是福利国家的工具,进一步阐释了福氏的学说[3]。经德国G·Durig[4],Arnold Kottgen[5]等公法学者的努力,以及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和我国的行政法学者的深入分析和研究[6],服务行政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学说,并对行政法学理论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


  

  (二)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


  

  “如果不打算讨论一下不同类型的理论概念及其与科学知识的诸经验成分之间的各种关系,而贸然着手研究主题,那是不明智的”。“任何经验知识都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是由概念形成的,这一点十分重要。”{1}因此遵守这一规则,笔者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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