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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错误与司法惯性

  

  分析李久明冤案的形成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司法人员的思维惯性以及司法机关办案中表现出来的惯性,对于冤案的铸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只要公检法任何一个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李久明冤案就不会铸成,然而在此过程中唐山市的公检法等部门事实上成为冤案的始作俑者,并且在维持冤案、坚持错误上达成了惊人的协调一致,这才是真正的可怕之处!本案中,如果说错案的铸成是由于办案人员无罪推定理念的缺失;那么,在事实清楚后刻意加以隐瞒,暴露出的则是有关人员职业道德的败坏和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李久明是幸运的,“得益于”真凶的及时落网,然而与李久明冤案如出一辙的另一起案件,被害人则没有如此幸运。


  

  案例二:河北石家庄聂树斌案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并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警方随即宣布破案。之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改判,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供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将王书金押回河北并带其到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石家庄郊区(现属裕华区)孔寨村附近指认当年作案现场时,受害人康某的亲友告知:这起案件早被当地警方宣布告破,聂树斌早已于十年前被执行死刑。


  

  “聂树斌案”与“李久明案”惊人的相似,案件最后都是因为真凶的“偶然”落网和自行交待而事实昭然,但聂树斌的结局显然比李久明更加悲惨,成为当代“窦娥”。聂树斌从矢口否认杀人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期间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今天已无从考察,但可以想象的是,让一个清白无辜的人承认自己是十恶不赦的杀人恶魔,这中间需要借助多么大的“动力”。在此,我们不再探讨该案中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因为死人不会再说话,我们只是想指出该案事实被揭露出来以后的两个细节。第一个细节是,当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家属竟然连判决书都没有看到,案件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都无从知晓,导致律师今天对判决书的具体文号都不清楚,更无法提出申诉。一位法院副院长作了这样的答复:“一是因为,当年执行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家属;二是,这个案子正在复查,结果很快出来,到时候什么都有了,什么都清楚了。”[2]但奇迹出现了:历经12年之后,聂树斌的家人意外地收到了匿名寄来的判决书,从而使该案得以提出申诉。如同“李久明案”中的神秘匿名电话一样,我们感受到正义的力量。第二个细节是,我们直到今天仍然看不到聂树斌案的最终结果,对该案的调查似乎依然在进行当中,有关部门虽也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但似乎至今没有真相。据《南方周末》报道,“聂树斌案”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最高法院已将“聂案”列为“重案之重”,调派专门人员进行全案再审审查[3]。我们期盼事实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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