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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刑事诉讼哲理思维

  

  (二)诉讼认识论研究


  

  从哲学角度看,诉讼活动也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一种追溯性的特殊认识活动。但是,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并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上的认识活动,而有着诸多的独特属性。这一点在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许多教科书和专著都简单地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的认识论套用到诉讼认识活动中,忽视了人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导致了一些理论误区。笔者认为,不能僵化地理解诉讼认识,应当以马列主义认识论的一般原理为指导,认真研究诉讼认识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的联系和区别,挖掘诉讼认识的特殊规律和特殊要求,以此为基础获得对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乃至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的正确认识。2003年,笔者主持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诉讼原理》的研究,把诉讼认识论作为诉讼原理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笔者还指导博士研究生以“诉讼认识论”为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已形成专著,由北大出版社出版发行。上述研究成果,对于诉讼认识的特点和规律,诉讼认识的主体、客体、结果、标准,进行了全面论述和论证,既坚持了马列主义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又结合诉讼实务的特点和要求,尤其是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何从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见解。总之,诉讼认识论的提出,对推动证据法学研究从哲学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变具有理论奠基作用。


  

  (三)诉讼法律观转型研究


  

  刑事诉讼法律观在法律文化结构的体系中,居于深层次或隐蔽的地位,但它却控制和影响着执法的效果和功能;不同的人、不同的刑事诉讼法律观,要受时代的制约并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刑事诉讼法律观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者、执法者和社会公众(包括诉讼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刑事诉讼法律观。其中,执法者的刑事诉讼法律观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而法学家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大脑和灵魂,对于刑事诉讼法律观这样一种观念形态的理论研究意义重大而深远。2001年,笔者在《政法论坛》第2期发表了《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一文,首次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问题,提出了在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上,要从国家本位一元化的法律观转变为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化的法律观;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上,要逐步从国内优位的法律观转变为国际优位的法律观;在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功能上,要从单一的和从属的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转变为多种价值和功能的法律观;在运用证据的价值选择上,要从客观真实、实质合理的法律观转变为法律真实、形式合理的法律观,祛除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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